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30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0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0000000 RITA MIA CALAUNAN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補充被告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乙件在卷可稽 ,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