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30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О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五 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公訴人誤為九十八年)間,未經申請許可領得建築執 照,竟擅自在台北市○○區○○路一段一六七巷三號二樓頂,以RC、磚、模版 等材料建造面積約四二平方公尺之建物,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增 建新違建查報,並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依建築法之規定強制拆除,甲○○復 於前開拆除後某日,違反規定在原地重建以鋼筋、RC等材料面積為七平方公尺 之建物,復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於同年六月十八日查報。 二、左列証據足以証明被告前述犯罪行為: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所為之自白。 (二)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案 件明細表、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違建查報拆除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 理處拆除新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違建查報拆除函及照 片影本五張在卷足資佐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附錄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