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30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七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六一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大麻煙捲叁支(淨重壹點零壹公克,其中一支因曾經施用較短)均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B一處所,以香 菸盒裝,持有大麻煙捲三支(其中一支已經吸食,然無證據可證為被告甲○○施 用所致)淨重一‧○一公克之事實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左列證據足以證明前述犯罪行為: ㈠被告甲○○於警訊就於系爭時地於所在桌上香菸盒內扣得系爭大麻煙捲三支,為 伊持有中之事實均坦承不諱。 ㈡業經證人隋媛慧證述:該香菸盒、大麻煙均屬甲○○所有等語在卷(見偵查卷第 十四頁背面)。 ㈢又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確含大 麻成分,煙捲重一‧○一公克等事實,有該局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九○)陸(一 )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 ㈣被告甲○○雖辯稱係不認識男子當場贈送云云,然以大麻係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 物,非無市場價格,該「不認識」男子豈有隨意發贈之理?該贈送之行為豈會為 同桌之人所未見?被告又豈會絲毫不予起疑收受?故被告甲○○所辯委無足採。 三、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 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家有年高母親待撫,且有正當職業,本 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 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