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九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
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世 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
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