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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31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九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世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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