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四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