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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32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二二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三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 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2、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物查報案件明細表、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違建 勒令停工拆除通知單、拆除新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及現場拆除前、後照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 中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 記 官 林 明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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