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二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INAH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八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MINAH竊盜,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
畢或
赦免後
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MINAH為印尼籍人,此有其外僑居留證一份在卷足考,其既因本件
犯
行而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爰依刑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於主文內宣告其應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予以驅逐出境之處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