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毒偵
字第二二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
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 清 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