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四一七號一樓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七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黃雅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