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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附民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四一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黃雅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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