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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附民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然侮辱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三號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千萬元。 (二)、陳述及證據: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於自訴人馮滬 祥於該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質詢九十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統府編列有 關「卸任總統禮遇經費」,李登輝總統一年耗費民脂民膏,達新台幣三 千多萬元,另加辦公室中裝璜費二千萬元,安全人員二十二人薪俸二千 萬與豪華車輛一千萬元等項目,共計超過八千萬元,明顯生活奢華等事 後,在位於台北縣淡水之台灣經濟綜合研究院門口,接受記者訪問其對 自訴人質詢內容之看法時,竟對眾多記者,公然污衊自訴人是「瘋狗說 的話」、「他對瘋狗說的話,瘋狗叫的聲音,向來不予以理會」(八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聯合晚報),是「瘋狗亂咬人」(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中國時報),並且指摘自訴人「栽贓習性不改」他向來不願 理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聯合報)等語,公然侮辱、誹謗自訴 人,上述相關內容,更在同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各大電視新聞(如TVB S、東森等),整天連續播出,及在十二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各報章刊 出,已對自訴人之名譽造成無法彌補之嚴重毀損,並檢附錄影帶一卷及 剪報影本為證,因而請求被告賠償三千萬元。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被訴公然侮辱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詳見本院九十年度 自字第一三號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 綽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潘 惠 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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