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 告 正光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
法定
代理人 林新吉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三號業務
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林欣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