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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附民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   告 正光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新吉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三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林欣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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