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七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
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誹謗案件,業經刑事裁定
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
抗告時
不得抗告並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