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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因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七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誹謗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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