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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1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敏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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