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乙○○
丙○
訴訟
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怡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敏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