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八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自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八號),業經本院刑事
庭就被告丙○○被訴以
詐術毀損他人財產罪部分判決免訴,被訴
詐欺及偽造文書
部分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欣 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陳 泰 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