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戊○○○○國際公司
庚○○○○給特公司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柯夫曼
原 告 丁○○○○旦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理查旦喜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童文薰
律師
曹志仁律師
陳芳俞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丙○○
己○○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三號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吳 靜 怡
法 官 吳 定 亞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