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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2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戊○○○○國際公司         庚○○○○給特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夫曼   原   告 丁○○○○旦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理查旦喜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童文薰律師         曹志仁律師         陳芳俞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丙○○         己○○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三號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吳 靜 怡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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