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0五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被告丙○○被訴毀損等刑事訴
訟部分,雖經
諭知
無罪判決,然因原告以其與被告乙○○間為共同侵權行為,而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請求,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縱不具刑事被告身
分亦得對之提起,故不另駁回該部分訴訟,併移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劉方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