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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2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因毀損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0五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被告丙○○被訴毀損等刑事訴 訟部分,雖經無罪判決,然因原告以其與被告乙○○間為共同侵權行為,而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請求,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縱不具刑事被告身 分亦得對之提起,故不另駁回該部分訴訟,併移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劉方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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