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周立仁
律師
被 告 丙○○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六九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淑滿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胡宏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