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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3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五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黎 惠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賈 繼 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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