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九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十萬元整,及自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
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黎 惠 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賈 繼 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