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六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影本
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
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 清 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