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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37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 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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