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四一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蔡世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