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江潭
被 告 台灣高等法院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九七號瀆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千一百八十五萬二千零一十八元,並自收文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瀆職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
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台 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張 汝 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