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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婚姻及家庭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六一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敏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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