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四五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容正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