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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字第 10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 六О、一一四三七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九 六號),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擅自重製如附表一(編號五及二十六除外)所示之音樂光碟伍拾參片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影音光碟陸拾捌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歌曲、影片為他人享有 著作權之錄音及視聽著作,其經由廣告傳單,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電 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二元之價格訂購 如附表一所示歌曲之盜版音樂光碟五十六片,及每片二十六元之價格訂購如附表 二所示影片之盜版影音光碟六十八片,並於同日下午二十由快遞公司交付後, 在其臺北市○○區○○路○○○號所營麵攤前,以音樂光碟每片一百元、影音光 碟每套一百五十元加價陳列出售,連續多次交付予不特定牟利,至九十一年五 月九日下午三十分許為警在上開處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五十 六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影音光碟六十八片。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 限公司、華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 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 限公司及美商派拉蒙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及本院審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謝昆 原、黃建華於警訊;甲○○、丙○○於本院審理中指述之情節(見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八九六○號偵查卷第七頁、第十五頁及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訊問筆錄) 一致,並有附表所示音樂及影片之著作權文件附卷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 碟五十三片(編號五及二十六除外)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六十八片扣 案可資稽佐,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被告多 次意圖營利而交付之犯行間,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而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漏未論及,容 有未洽)。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所生危 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示懲。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五十三片(編號五及二十六除外)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影音光碟六十八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併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公訴人另認被告有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附表一編號五及二十六所示各該著作權人 分別享有著作權之音樂光碟之行為,惟告訴人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 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能提出其擁有著作權之相關證明,已據告訴代理人甲 ○○陳述屬實(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審判筆錄),則告訴人著作權是否遭 受侵害、有無告訴權利,已值生疑,本院即難遽認各該公司就此等錄音著作確享 有著作權而得提出告訴,既屬未經合法告訴,原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人認 此部分與上開起訴經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茲不另為不受 理判決之諭知。從而扣案被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五及二十六所示之上開音樂光碟 片共三片則亦非既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不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附表一: ┌───┬─────────┬─────┬─────────┬────── │編 號│ 專 輯 名 稱 │數量(片)│ 被侵害歌曲名稱 │ 著作權人 ├───┼─────────┼─────┼─────────┼────── │ 一 │ 梁靜茹 │ 一 │ 我喜歡 │ 滾石公司 ├───┼─────────┼─────┼─────────┼────── │ 二 │ 蕭淑慎 │ 五 │ 二月十四日 │ 滾石公司 ├───┼─────────┼─────┼─────────┼────── │ 三 │ K歌王國 │ 一 │ 勇氣 │ 滾石公司 ├───┼─────────┼─────┼─────────┼────── │ 四 │ 杜德偉 │ 一 │ 情人 │ 滾石公司 ├───┼─────────┼─────┼─────────┼────── │ 五 │ 張學友 │ 一 │ 原諒我 │上華公司 ├───┼─────────┼─────┼─────────┼────── │ 六 │ 許志安 │ 三 │ 失戀河 │ 上華公司 ├───┼─────────┼─────┼─────────┼────── │ 七 │ 許慧欣 │ 三 │ HAPPY │ 上華公司 ├───┼─────────┼─────┼─────────┼────── │ 八 │ 張清芳 │ 一 │ 真愛尺碼 │ 豐華公司 ├───┼─────────┼─────┼─────────┼────── │ 九 │ 張清芳好歌集 │ 一 │ 天天年輕 │ 豐華公司 ├───┼─────────┼─────┼─────────┼────── │ 十 │ 梁詠琪 │ 一 │ 短髮 │ 豐華公司 ├───┼─────────┼─────┼─────────┼────── │ 一一 │ 鄭秀文 │ 一 │ 捨得 │ 華納公司 ├───┼─────────┼─────┼─────────┼────── │ 一二 │ SHE │ 一 │ 圍巾 │ 華納公司 ├───┼─────────┼─────┼─────────┼────── │ 一三 │ 巫啟賢 │ 二 │ 愛人哪 │ 博德曼公司 ├───┼─────────┼─────┼─────────┼────── │ 一四 │ 惠妮 │ 一 │ 一無所有 │ 博德曼公司 ├───┼─────────┼─────┼─────────┼────── │ 一五 │ 周杰倫 │ 一 │ 忍者 │ 博德曼公司 ├───┼─────────┼─────┼─────────┼────── │ 一六 │ 彭佳慧 │ 一 │ 情歌手 │ 博德曼公司 ├───┼─────────┼─────┼─────────┼────── │ 一七 │ 劉德華 │ 一 │ 夏日 │ 博德曼公司 ├───┼─────────┼─────┼─────────┼────── │ 一八 │ 比吉斯合唱團 │ 一 │ ONE │ 環球公司 ├───┼─────────┼─────┼─────────┼────── │ 一九 │ 張玉華 │ 二 │ 原諒 │ 環球公司 ├───┼─────────┼─────┼─────────┼────── │ 二○ │ 蔡依林 │ 一 │SHOW YOUR│ 環球公司 │ │ │ │LOVE │ ├───┼─────────┼─────┼─────────┼────── │ 二一 │ 順子 │ 一 │ 眷戀 │科藝百代公司 ├───┼─────────┼─────┼─────────┼────── │ 二二 │ 羅比威廉斯 │ 二 │MAKE THE │科藝百代公司 │ │ │ │KNIFE │ ├───┼─────────┼─────┼─────────┼────── │ 二三 │ 蕭亞軒 │ 三 │ 問自己 │科藝百代公司 ├───┼─────────┼─────┼─────────┼────── │ 二四 │ 戴佩妮 │ 一 │ 愛過 │科藝百代公司 ├───┼─────────┼─────┼─────────┼────── │ 二五 │ 何耀珊 │ 二 │ 沒有你 │ 福茂公司 ├───┼─────────┼─────┼─────────┼────── │ 二六 │ 施文彬 │ 二 │ 七仔 │ 福茂公司 ├───┼─────────┼─────┼─────────┼────── │ 二七 │ 濱崎步 │ 一 │ FAR AWAY │ 艾迴公司 ├───┼─────────┼─────┼─────────┼────── │ 二八 │ 陳奕迅 │ 二 │ 你的背包 │ 艾迴公司 ├───┼─────────┼─────┼─────────┼────── │ 二九 │ 莫文蔚 │ 二 │ 愛 │ 新力公司 ├───┼─────────┼─────┼─────────┼────── │ 三○ │ 游鴻明 │ 一 │ 誓言 │ 新力公司 ├───┼─────────┼─────┼─────────┼────── │ 三一 │ 陳明章 │ 二 │ 浪子人生 │ 魔岩公司 ├───┼─────────┼─────┼─────────┼────── │ 三二 │ 愛情靈藥 │ 一 │ 原來 │ 魔岩公司 ├───┼─────────┼─────┼─────────┼────── │ 三三 │ 黃妃 │ 一 │ 一心一意 │ 魔岩公司 ├───┼─────────┼─────┼─────────┼────── │ 三四 │ 伍佰 │ 三 │ 夢的河流 │ 魔岩公司 ├───┼─────────┼─────┼─────────┼────── │ 三五 │ 洛史都華 │ 二 │ SAILING │ 華納公司 └───┴─────────┴─────┴─────────┴────── 附表二: ┌──┬───────┬────┬────────────┐ │編號│被 侵 害 影 片│ 數 量 │ 著 作 權 人 │ │ │之 中 文 片 名│ (片) │ │ ├──┼───────┼────┼────────────┤ │ 一 │ 神隱少女 │ 四 │ 迪士尼公司 │ ├──┼───────┼────┼────────────┤ │ 二 │ 怪獸電力公司 │ 二 │ 迪士尼公司 │ ├──┼───────┼────┼────────────┤ │ 三 │ 忘了我是誰 │ 四 │ 華納公司 │ ├──┼───────┼────┼────────────┤ │ 四 │ 人工智慧 │ 二 │ 華納公司 │ ├──┼───────┼────┼────────────┤ │ 五 │ 魔咒女王 │ 八 │ 華納公司 │ ├──┼───────┼────┼────────────┤ │ 六 │ 時光機器 │ 四 │ 華納公司 │ ├──┼───────┼────┼────────────┤ │ 七 │ 冰原歷險記 │ 四 │ 福斯公司 │ ├──┼───────┼────┼────────────┤ │ 八 │ 決戰猩球 │ 四 │ 福斯公司 │ ├──┼───────┼────┼────────────┤ │ 九 │ 魔蠍大帝 │ 四 │ 環球公司 │ ├──┼───────┼────┼────────────┤ │ 十 │ 蜘蛛人 │ 十六 │ 哥倫比亞公司 │ ├──┼───────┼────┼────────────┤ │一一│ 顫憟空間 │ 二 │ 哥倫比亞公司 │ ├──┼───────┼────┼────────────┤ │一二│ 迫在眉梢 │ 四 │ 新線公司 │ ├──┼───────┼────┼────────────┤ │一三│ 刀峰戰士 │ 四 │ 新線公司 │ ├──┼───────┼────┼────────────┤ │一四│ 哈特戰爭 │ 二 │ 米高梅公司 │ ├──┼───────┼────┼────────────┤ │一五│ 勇士們 │ 四 │ 派拉蒙公司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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