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大華
洪啟坤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律師
被 告 潘世芳
選任辯護人 顏本源律師
被 告 楊順閔
吳姿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壬宏律師
蕭元亮律師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
年度偵字第9951號、第15849號、第16457號)及移送
併辦(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大華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
理、服務事業罪,處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肆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
月。
洪啟坤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
理、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
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拾伍日,附表五所示偽造薪津表上偽造之「謝美素」印
文共拾貳枚,
沒收之。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五所示偽造薪津表上偽造之「謝美素」印
文共拾貳枚,沒收之。
潘世芳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
理、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楊順閔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
理、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吳姿宜共同
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玖月。
事 實
一、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均明知非經
主管機關財政
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自民國93年7月1日
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之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
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復明知由洪啟坤擔
任負責人之摩根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摩根資訊公司,91年3
月1日設立登記,原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
,
嗣遷至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13樓,93年1月5日解
散登記)、潘世芳擔任負責人之金兆豐資訊有限公司(下稱
金兆豐公司,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路○○○號17樓之1,93年
1月5日設立登記,同年7月13日解散登記)、楊順閔擔任負
責人之美林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美林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街○○號1樓,91年6月18日立登記,92年3月18日解散
登記),均未得證期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竟基於共同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
犯意聯絡
,而為下列之行為:
㈠、自91年11月間起至93年5月止,先後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
豐公司名義,僱用附表一所示之卓玉茹等人(附表一所示之
人所涉詐欺犯嫌,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上
開公司之電訪工讀生、業務、行政及業務助理等工作(詳細
之任職
期間及職稱,如附表一編號1至36
所載),並提供客
戶名單與該等員工,以電訪方式向不特定之人表示:摩根資
訊公司(或美林公司)有專業股市操盤人員可代客操作期貨
交易,獲利後公司始抽取1至2成之佣金等語,抑或詢以:是
否對於期貨交易有興趣等語,若不特定之人表示對期貨交易
有興趣,即將該不特定人之資料交與洪啟坤、張大華、潘世
芳、楊順閔,由其等說服該不特定之人委託其等代為操作期
貨交易,而以此方式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先後同意
委託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交易,
旋即指示
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郵寄或本人親至址設臺北市○○區
○○路○○號8樓之中信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期
貨公司,業已更名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期貨買賣
帳戶,並指定由不知其等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
事業之中信期貨公司營業員吳姿宜,擔任附表二所示投資人
之期貨交易營業員,嗣由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依附表
二所示之投資人在中信期貨公司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及所投
資金額之大小,就有關投資標的之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
並基於分析判斷,經由吳姿宜,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執行期
貨交易買賣。
復於91年10月間之某日、92年12月間之某日,
先後由洪啟坤、潘世芳2人,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
名義與中信期貨公司簽訂技術分析軟體租用暨維護服務合約
,約定以每套看盤軟體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每次維修車馬費為1,000元之價格,由摩根資訊公司、金兆
豐公司先後提供內容載有摩根即時資訊及每日資訊檔傳輸功
能之軟體(下稱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維修服務,並依中信
期貨公司之指示,安裝在中信期貨公司之期貨客戶,供該公
司之期貨投資客戶經由該期貨電腦看盤軟體,獲悉期貨交易
報價資訊、期貨盤勢研究分析資訊。
㈡、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等人於
上揭時間,以摩根
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與中信期貨公司簽訂上開期貨電腦看
盤軟體暨維修服務合約,明知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人並無
向中信期貨公司申請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且摩根資訊公
司、金兆豐公司亦未實際為附表二之㈠所示之人裝設上開期
貨電腦看盤軟體並提供維修服務,竟夥同中信期貨公司營業
員吳姿宜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聯絡,利
用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人委託
代為操作期貨交易,而以附表二之㈠所示之人名義向中信期
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之機會,推由吳姿宜自91年11月起至93
年5月止,製作如附表二之㈠「客戶申請外接資訊日期欄」
所載之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及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
豐公司名義製作如附表二之㈠「裝機確認日期欄」所載之裝
機確認報價單後,向中信期貨公司佯稱:客戶申請裝設期貨
電腦看盤軟體云云,致使中信期貨公司之承辦人員不疑有他
,核准提供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客戶期貨電腦看盤軟體裝
設暨維修服務,復由洪啟坤、潘世芳先後以摩根資訊公司、
金兆豐公司名義,於附表三「請款日期欄」所載之日期,連
續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金額欄」所載之款項,致
使中信期貨公司之承辦人員誤認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
確有如實為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客戶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
體暨維修服務,而連續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之日期,
先後支付如附表三「金額欄」之款項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
豐公司,合計向中信期貨公司共詐得12,691,000元;張大華
、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並以上開方式非法經營期貨經理
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二、另洪啟坤係摩根資訊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該公司之業務,並
以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
務之人,明知附表四所示之人於91、92年間,均未在摩根資
訊公司任職,亦未領有薪資;而張大華亦明知附表四編號1
至4所示之人於91、92年間,均未曾在摩根資訊公司任職,
為達摩根資訊公司逃漏稅捐之目的,先後為下列之行為:
㈠、於92年5月28日前之某日,張大華基於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及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提供許貴美之
身分證
個人資料與洪啟坤;洪啟坤取得許貴美之身分證個人
資料後,旋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以
詐術逃漏稅捐之
犯意,利用不知情之大弘會計師事務所之成年人,在不詳時
、地,在其業務上需製作之9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下稱扣繳憑單)上,虛偽登載許貴美於91年間,向摩根
資訊公司領取薪資共250,000元之不實內容後,於92年5月28
日辦理摩根資訊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
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行使之,使摩根資訊公司薪資支出之營業成本增加250,000
元,營利所得相對減少,張大華以上開方式幫助摩根資訊公
司,洪啟坤以前揭詐術使摩根資訊公司逃漏91年度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達55,794元,
足以生損害於許貴美及稅捐機關對於
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㈡、於93年5月27日前之某日,張大華基於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及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提供附表四編
號1至4所示之許貴美、陳丁玉梅、丁奕理、陳聰癸等4人之
身分證個人資料與洪啟坤,洪啟坤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除張大華提供
之附表四號1至4所示之人身分證資料外,復自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取得附表四編號5至13所示之人之身分證資料
後,先於不詳時、地,冒用「謝美素」之名義,在附表五所
示之薪津表上偽造「謝美素」之印文,以此方式偽造「謝美
素」名義如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藉此表徵謝美素業向摩根
資訊公司領取如附表五所示之薪資,復利用不知情之同上會
計師事務所之成年人,於不詳時、地,在其業務上需製作之
92年度扣繳憑單上,接續虛偽登載如附表四所示之人確曾於
92年間,向摩根資訊公司領取如附表四所示之薪資等不實內
容後,並於93年5月27日辦理摩根資訊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內容不實如附表四所示之扣繳憑單、
偽造「謝美素」名義之如附表五所示薪津表,向北區國稅局
中和稽徵所行使之,使摩根資訊公司薪資支出之營業成本增
加2,710,000元,營利所得相對減少,張大華以前開方式幫
助摩根資訊公司,洪啟坤以前揭詐術使摩根資訊公司逃漏92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達634,195元,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四
所示之許貴美等13人及稅捐機關對於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移送併辦。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被
告洪啟坤、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及其等辯護人
,爭執如附表二所示之
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被告洪啟
坤及其辯護人爭執附表一編號1、37所載證人卓玉茹、廖佩
璇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無
證據能力,茲
說明如下:
㈠、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
之陳述,屬
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條規定,本無證據能力
,必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及「必要性」二要件,始
例外得
適用上開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採為證據
。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於證據能力之要件
,法院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
以觀察其信用性
予以判斷;又此之「必要性」要件,必須該
陳述之重要
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
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
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4304號、96年度台上字
第4414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㈡、證人卓玉茹、廖佩璇之警詢供述:
⒈本件證人卓玉茹、廖佩璇係被告洪啟坤有無犯上開事實欄一
之㈠所載犯行之重要證人之一,其中證人卓玉茹於警詢時明
確陳稱:91年11月初至摩根資訊公司擔任行政助理,依被告
張大華、洪啟坤經理提供名單打電話,說明到中信期貨公司
找營業員即被告吳姿宜開戶,委任張大華代客操作期貨,被
告洪啟坤、張大華教導說明客人投資期貨,洪啟坤給我們的
紙張上教我們
告訴客戶是代客操作,有告訴客戶抽佣等語(
見94偵16457卷第11至16頁),惟嗣於本院98年11月24日審
理時則證稱:依被告洪啟坤提供客戶名單,問客戶有無投資
股票期貨,有的話就交給洪啟坤,我沒有遊說客戶委託公司
代為操作股票期貨,或到中信期貨找吳姿宜開戶,如果客戶
要跟公司買軟體就交給經理,公司沒有代客操作等語(見本
院卷㈣第121至124頁);證人廖佩璇於警詢時陳稱:在金兆
豐擔任電訪工讀生,依經理提供客戶名單及公司提供講稿打
電話,告訴客戶代客操作,再由經理告訴客戶如何抽佣等語
(見臺北地檢94偵15849卷第132至136頁),於本院98年11
月24日審理時則證述問客戶有無投資股票,如果有就登記下
來,把名單放在桌上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19頁),均顯係
就被告洪啟坤所經營之摩根資訊公司有無從事期貨經理事業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前後不符之陳述。
⒉本院
審酌證人卓玉茹、廖佩璇於上開警詢之供述,係分別係
於94年8月9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0日作成,較諸其等於
本院審理時所為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已逾6年,不免因事
發時間經過日久,以致就案發經過之細節,而有記憶模糊、
不清之情形,是證人先前警詢陳述係在記憶
猶新情況下直接
作成,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
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況證人卓玉茹、廖佩璇分別係
受雇於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其等上開警詢陳述,係
針對其等受雇於該等公司期間之工作性質、內容而為陳述,
且其等與被告洪啟坤在案發前並無嫌怨,其等虛偽陳述之危
險性不高。參以,證人單獨單獨面對司法警察時所為之陳述
,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
脅迫、詐欺、
利誘或收買等外力
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惟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
與旁聽時,證人可能迴避作出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
生事
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此外,上開警詢筆錄對於犯罪之
構成要件、犯罪
態樣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
推定證人警詢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本
院審酌上情,認證人卓玉茹、廖佩璇之上開警詢供述,較諸
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顯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復
為證明被告洪啟坤犯罪事實之存否所不可欠缺,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即附表二所載之人警詢供述:
⒈本件證人即附表二之㈠編號26、38、41、51、58、70、73、
75、77、78、86、106、107、110、111、117、125、127、
131、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19、26、30、42所
示之人就被告吳姿宜有無招攬其等加入代客操作期貨並保證
獲利、有無向其等告知同案被告張大華操作績效良好等事實
,於警詢、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前後有不符之情形。本院
審酌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雖均係經上開證人親自閱覽
無訛
後簽名,惟觀諸上開證人警詢筆錄內容,除關於其等投資金
額、日期、損失金額
等情節不同外,其警詢之提問與回答之
模式則完全相同,顯係大量套用相同之格式,已難認其等上
開警詢製作之過程具有特別可信之情形。參以,上開證人於
本院審理時復未指述被告吳姿宜確有招攬其等參加代客操作
並保證獲利之情形,亦未指明向其等告知被告張大華操作績
效良好之人即係被告吳姿宜一情,且依卷附資料顯示,亦無
從證明被告吳姿宜確曾向附表二所載之投資人為上開之行為
,尚難據以推認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被告吳姿宜之
陳述,係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
認上開證人之警詢供述,較諸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
,顯不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
定,認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
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依法定程
序,到場
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
詰問,而其陳述與先前在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
時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未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依法定程
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於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縱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者,仍不符上開規定,不得依該規定採為斷罪證
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85號、第900號、第1124號、
第295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除上開證人以外之如附表二所
載其餘證人,雖經檢察官
聲請傳喚到庭作證,惟業經本院認
與待證事實無關,且本案待證事實已臻明確,而駁回上開聲
請(見本院卷㈥第155頁)。是附表二所載之其餘證人,既
於本院審理期間均未經傳喚到庭作證,自無所謂審判中供述
與警詢陳述不符之情事,
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此部分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具
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吳姿宜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
共同被告洪啟坤、張大華
、潘世芳、楊順閔於警詢、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不
利於被告吳姿宜之供述部分。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啟坤、張
大華、潘世芳、楊順閔與被告吳姿宜間,就事實欄一之㈡所
載詐欺取財犯行部分,為共同
正犯關係,其等於警詢、偵查
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不利於被告吳姿宜部分之供述,對於
被告吳姿宜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公訴人固於
準備程序,聲請傳喚共同被告洪啟坤、張大華、
潘世芳、楊順閔以證人身分進行
交互詰問,惟嗣於本院100
年3月1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捨棄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見
本院卷㈥第153頁)。上開證人既未經傳喚到庭作證,本院
自無從據以認定其等先前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
為之陳述,有何與審判中不符而有特別可信之情形,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認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啟坤、
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
為,不利於被告吳姿宜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三、除上開證據之外,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
之各項傳聞證據,均於案件審理中詢問
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
表示意見,其等對於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
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
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俱得為
證據。
四、至上開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或未經引據為被告犯罪之事證,
如用為彈劾證人或被告陳述之
憑信性證據,則無不可,並非
法之所禁,合先敘明。
貳、有罪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5人及辯護人所為之辯解如下:
㈠、被告張大華就上揭事實欄二所載提供附表四編號1至4所載之
人個人資料予同案被告洪啟坤,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91、
9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行;確有受附表二之㈠編號1
至101、附表二之㈡編號1至58所載投資人之委託,於附表二
之㈠編號1至101、附表二之㈡編號1至58「交易期間」欄所
載之期間,以該等投資人之名義,使用摩根資訊公司所提供
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向中信期貨公司營業員即同案被告吳
姿宜下單,而期貨交易之行為等情,固均
坦承不諱,惟
矢口
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詐欺取財
等犯行。辯稱:在使用摩根資訊公司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替
客戶操作期貨前,洪啟坤曾詢問過中信期貨公司是否合法,
經中信期貨公司告知只要客戶的保證金不在摩根資訊公司,
且透過中信期貨公司取得客戶授權即可,我是在政府規範下
合法代客操作期貨買賣,雖然有使用摩根資訊公司之期貨電
腦看盤軟體,但我並未在摩根資訊公司任職,也沒有領薪水
、抽成,只是依電腦指示買賣;而且摩根資訊公司向中信期
貨收取之資訊費用,並沒有給我,我也沒有因代客操作而獲
有報酬,未參與詐取資訊費用犯行,亦無任何從事非法經營
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之行為;至於金兆豐公司則跟我無
關等語。
㈡、被告洪啟坤就上開事實欄二所載犯行;確有與中信期貨公司
簽訂上開技術分析軟體租用暨維護服務合約,以每套看盤軟
體每月租金20,000元、每次維修車馬費為1,000元之價格,
提供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維修服務中信期貨公司,並僱用附
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人,分別擔任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職
稱」欄所示之工作,及曾受附表二之㈠編號102至117、編號
164所示之投資人委託,代為操作期貨交易買賣;亦確有以
為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104所示之投資人名義裝設期貨電腦看
盤軟體為由,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之㈠所載之金額
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摩根資訊公司
只有提供期貨看盤軟體給中信期貨公司的客戶,並沒有從事
代客操作,摩根資訊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員工,
僅係以電話詢問客戶是否需要看盤軟體,並從事招攬代客操
作業務;當時是中信期貨公司依同案被告張大華介紹之客戶
給我們裝機費用,因客戶要求,我們先將軟體給客戶免費使
用,並請張大華幫我解說看盤軟體,後來跟中信期貨公司、
張大華配合推廣,但我沒有給張大華費用,我們是因中信期
貨公司的要求,將期貨電腦看盤軟體安裝張大華那裡,並針
對張大華的客戶不同屬性設定參數,及定期維護、修正;雖
然有受部分客戶委託,代為操作期貨交易,但我跟張大華並
沒有向客戶收取佣金,並沒有任何詐欺取財犯行,也沒有非
法從事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行為等語。辯護
人則以:被告係於摩根資訊公司結束後,始自行接受朋友介
紹委任,才有代客操作行為,經營摩根資訊公司期間並無代
客操作行為等語。
㈢、被告潘世芳固坦承確有於摩根資訊公司擔任業務員之工作,
於摩根資訊公司任職期間,曾經仲介客戶給同案被告張大華
,由張大華代客操作;並有於93年1月間成立金兆豐公司後
,以金兆豐公司名義與中信期貨公司簽訂上開技術分析軟體
租用暨維護服務合約,以每套看盤軟體每月租金20,000元、
每次維修車馬費為1,000元之價格,提供期貨電腦看盤軟體
暨維修服務中信期貨公司,並僱用如附表一編號30至39所示
之人,分別擔任如附表一編號30至39「職稱」欄所載之工作
,嗣亦確有以為附表二之㈠編號102至164所示之投資人裝設
期貨電腦看盤軟體為由,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之㈡
所載之金額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
他期貨服務事業、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只有幫同案被告
張大華介紹8、9名客戶,由張大華代為操作期貨交易,對於
操作期貨不知情,只是單純的仲介,並沒有期貨經理行為,
也沒有提供其他期貨服務行為;金兆豐公司是從事資訊軟體
研發,僅係依中信期貨公司之指示,裝設看盤軟體在同案被
告楊順閔的電腦上,並向中信期貨公司收取資訊費用,並無
從事招攬客戶給操盤手代客操作,並沒有詐欺取財之犯行等
語。
㈣、被告楊順閔固坦承確曾於摩根資訊公司任職,並曾受附表二
之㈠編號118至163、附表二之㈡編號59之投資人委託,代為
操作期貨買賣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
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任職摩根資
訊公司期間,我只負責公司內部電腦維修,並沒有處理期貨
電腦看盤軟體業務,那是同案被告洪啟坤的事情,與我無關
;我也沒有在金兆豐公司任職過,後來有幫我朋友代為操作
期貨買賣,不知同案被告潘世芳幫我裝設電腦軟體有無違法
,並未有參與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服務事業,也沒有參
與向中信期貨公司詐領資訊費用之行為等語。
㈤、被告吳姿宜坦承曾於中信期貨公司任職,擔任期貨營業員一
職,為附表二所載投資人之營業員,依同案被告張大華、洪
啟坤、楊順閔之指示寄送開戶書、委託書與附表二所載投資
人及辦理該等人開戶事宜,並於附表二之㈠「客戶申請外接
資訊日期」、「裝機確認日期」欄所載時間,填具客戶申請
外接資訊評估表、裝機確認報價單,再送公司主管核准裝設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因為中信期
貨公司要為客戶出資訊費用,所以規定要跟摩根資訊公司、
金兆豐公司簽訂資訊合約的客戶,要簽裝機確認報價單、客
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而裝機確認報價單我有跟同案被告
洪啟坤、潘世芳提過,所以洪啟坤刻個私章放我這邊,但是
是公司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簽約的,資訊費用除少
部分零頭部分是由藉由我的帳戶匯款外,其餘均係直接匯款
到該2公司,我並沒有接觸資訊費用部分,只是單純的下單
、接單窗口,並沒有參與詐領資訊費用等語。
二、事實欄一所載事實認定之理由
㈠、被告洪啟坤、潘世芳分別係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之負
責人,自91年11月間起至93年5月止,先後以摩根資訊公司
、金兆豐公司名義,僱用附表一所示之卓玉茹等人,分別擔
任上開公司之電訪工讀生、業務、行政及業務助理等工作之
事實,
業據被告洪啟坤、潘世芳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附表
一所示之
人證述之情節(見臺北地檢94偵16457卷第11至24
頁、第27至41頁、第60至63頁、第72至134頁、第136至154
頁,同署94偵15849卷第105至142頁,94偵9951卷㈡第271至
284頁、第288至294頁、第295至298頁、第300至303頁、第
307頁、第308頁、第338至342頁、第344至345頁、第350至
361頁、第364至365頁,本院卷㈣第60至72頁、第93至100頁
、第119至129頁)大致相符,並有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1月23日經中三字
第09630819290號函檢附金兆豐公司登記案卷、96年4月10日
經中三字第09630849990號函檢附摩根資訊公司登記案卷附
卷
可稽(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㈠第363、364頁,本院卷㈠
第75頁、卷㈡第275頁,公司案卷影印外放)。而被告洪啟
坤、潘世芳並分別於91年10月間之某日、92年12月間之某日
,先後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與中信期貨公司簽
訂技術分析軟體租用暨維護服務合約,約定以每套看盤軟體
每月租金20,000元、每次維修車馬費為1,000元之價格,先
後由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提供內容期貨電腦看盤軟體
暨維修服務,並依中信期貨公司之指示,安裝在中信期貨公
司之期貨客戶,供該公司之期貨投資客戶經由該期貨電腦看
盤軟體,獲悉期貨交易報價資訊、期貨盤勢分析及下單買賣
訊息之事實,亦據被告洪啟坤、潘世芳供陳在卷,核與證人
即中信期貨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朱士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係由我代表中信期貨公司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簽立
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維修服務合約書等語(見本院卷㈤第71
頁),復有中信期貨公司之公文簽辦單、技術分析軟體租用
暨維護服務合約書各2份在卷足佐(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
㈠第379、380頁,同署94偵15849卷第367、368頁)。上揭
事實,
洵堪認定。
㈡、又附表一所示之卓玉茹等人分別在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
司擔任各該公司之電訪工讀生、業務、行政及業務助理等工
作(詳細之任職期間及職稱,如附表一所載)期間,被告張
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均擔任公司經理,並提供客
戶名單與該等員工,由附表一所示之卓玉茹人以電訪方式向
不特定之人表示:公司有專業股市操盤人員可代客操作期貨
交易,獲利後公司始抽取1至2成之佣金等語,抑或詢以:是
否對期貨交易有興趣等語,若不特定之人表示對期貨交易有
興趣,即將該不特定人之資料交與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潘
世芳、楊順閔,由其等說服該不特定之人委託其等代為操作
期貨交易,並確有以此方式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先
後同意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交易
之事實,亦據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30、32、33、36至39所
示之人、附表二之㈠編號26、38、41、51、58、70、73、75
、77、78、86、106、110、111、117、125、127、131、138
、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19、26、30、42所示之投資
人於本院審理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本院卷㈤第104至125頁
、第161至167頁,本院卷㈥第10至19頁、第61至72頁、第79
至84頁、第123至133頁、第141至147頁),並有臺灣期貨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4月11日函暨檢附張大華、洪啟坤、
楊順閔代理從事期貨交易之委任人名單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
㈡第242至264頁)。前揭事實,亦
堪認定。
㈢、且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確有於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期間內,
以郵寄或親至中信期貨公司,由被告吳姿宜為其等辦理期貨
交易帳戶,並於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之始,即分別委託被告張
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為受任人,復由被告吳姿宜為該等投
資人之營業員,嗣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後
,旋由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依各該投資人在中信期
貨公司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及所投資之金額大小,就有關投
資標的之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分析判斷,經由被
告吳姿宜,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執行期貨交易買賣等情,復
據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潘世芳、吳姿宜等5人供
述
綦詳,核與證人即附表二之㈠編號26、38、41、51、58、
70、73、75、77、78、86、106、110、111、117、125、127
、131、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19、26、30 、42
所示之投資人於本院審理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信期
貨公司授權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之客戶明細表暨交
易明細表、如附表二之㈠編號15至19、44至46、50、11暨附
表二之㈡編號7至15、21、24所示投資人之開戶文件、臺灣
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4月11日函暨檢附張大華、洪
啟坤、楊順閔代理從事期貨交易之委任人名單、被告吳姿宜
所提供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3人轉介客戶時之客戶
傳真名單、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即中信期貨公司)提供
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交易明細暨光碟、華南商業銀行臺北
南門分行97年3月17日華南門字第0970096號函檢附中信期貨
公司客戶保證金專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附卷
足憑(見臺北
地檢94偵15849卷第372至380頁,同署94偵9551卷㈠第290至
352頁,本院卷㈠第95至193頁,本院卷㈡第242至264頁,本
院卷㈢第53、65頁,本院卷㈥第86至96頁,交易明細卷㈠至
,本院函覆資料卷㈠第14至386頁)。此部分事實,亦堪
認定。
㈣、而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人
委託代為操作期貨交易,而以附表二之㈠所示之人名義向中
信期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之期間,被告吳姿宜確有自91年11
月起至93年5月止,製作如附表二之㈠「客戶申請外接資訊
日期欄」所載之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及以摩根資訊公
司、金兆豐公司名義製作如附表二之㈠「裝機確認日期欄」
所載之裝機確認報價單,並由被告洪啟坤、潘世芳先後以摩
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於附表三「請款日期欄」所
載之日期,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金額欄」所載之
款項,中信期貨公司旋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之日期
,先後支付如附表三「金額欄」之款項與摩根資訊公司、金
兆豐公司之事實,亦據被告洪啟坤、潘世芳、吳姿宜
自承在
卷,並有中信期貨公司97年4月3日(97)信期字第012號函
檢附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裝機確認報價單暨客戶申請
外接資訊評估表、中信期貨公司出帳明細表及請款單、摩根
資訊公司發票、金兆豐公司發票、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名摩根資訊公司91年至92年間之交易明細表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4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9705722號函
檢附中和分行金兆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92至
93年間資金往來明細、板信商業銀行業務部97年12月31日板
信業務字第0978072312號函檢附金兆豐公司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
足稽(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㈠
第367至378頁,同署94偵15849卷第362至366頁,同署94偵
16457卷第206至227頁,本院函覆資料卷㈡第34頁、第99至
103頁,本院函覆資料卷㈢第98至101頁,裝機確認單2宗、
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2宗)。再者,被告吳姿宜以附表
二之㈠所示投資人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申請安裝期貨電腦看
盤軟體後,並未實際安裝暨提供維修服務與如附表二之㈠所
示投資人使用
一節,復據證人即附表二之㈠編號26、38、41
、51、58、70、73、75、77、78、86、106、110、111、117
、125、127、131、138、147所示之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綦
詳。足認本件被告吳姿宜以如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名義,
向其所屬中信期貨公司申請安裝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並未實
際安裝暨提供維修服務與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使用,旋即
由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於附表三「請款日期欄」所載日期,
分別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請
領該等投資人之資訊服務費用甚明。
㈤、被告洪啟坤、潘世芳雖均辯稱:公司僅從事電話銷售看盤軟
體,並未指示員工以電話招攬不特定之人加入會員,亦無從
事代客操作期貨之工作云云。惟被告洪啟坤於警詢時已明確
供承: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有10幾位係由我代客操作等語(
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㈠第16頁);被告潘世芳亦自承:任
職摩根資訊公司業務員期間,對外自稱潘義承,負責對外聯
絡,有推銷投資理財計畫,曾介紹10幾位客人給張大華代為
操作期貨等語(見臺北地檢93偵391卷第9、67頁,同署94偵
9951卷㈠第27頁),並有摩根資訊公司廣告傳真單在卷
可佐
(見臺北地檢93偵391卷第33至35頁),被告2人辯謂無從事
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而為代客操作之行為等情,已難信
其為真。再者,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
至6、編號8至39所示之員工,於任職期間,確有依被告洪啟
坤、張大華、楊順閔之指示及其等所提供之電話,以電訪方
式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告知可由公司專業操盤手進行代
客操作,或詢以有無投資興趣等語,業經附表一編號1至6、
編號8至39所示之證人證述明確。且證人即附表二之投資人
,確係經由接獲摩根資訊公司等電話招攬,始開立帳戶,並
分別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之事宜
,此據附表二之㈠編號26、38、41、51、58、70、73、75、
77、78、86、106、110、111、117、125、127、131、138、
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19、26、30、42所示之投資人
於本院審理證述明確。參以,該等投資人與被告張大華、洪
啟坤、楊順閔均不認識,倘非第三人居中遊說,該等投資人
豈有冒然委由其等所不認識之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
等人代為操作期貨買賣交易之理?益徵被告洪啟坤、潘世芳
所經營之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之員
工後,確有從事以電訪方式,向不特定之人表示:公司有專
業股市操盤人員可代客操作期貨交易等語,抑或詢以:是否
對於期貨交易有興趣等語,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分
別同意委託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甚明
。被告洪啟坤、潘世芳上開置辯,
洵屬事後
卸責之詞,要無
足採。
㈥、被告張大華雖辯稱:並未任職於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
,亦該2公司未參與招攬客戶加入會員之行為云云;被告洪
啟坤辯謂:金兆豐公司是被告潘世芳所為,與我無關云云;
被告楊順閔亦辯稱:僅在摩根資訊公司短暫任職,從事公司
內部電腦維修,金兆豐公司與我無關云云。然查:
⒈除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於摩根資訊公司擔任經理一職外,被
告張大華、楊順閔亦確有於摩根資訊公司擔任經理職務,提
供客戶名單與摩根資訊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員工,指示該等
員工電話招攬客戶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之卓玉
茹於警詢時證述:91年月初至摩根資訊公司擔任行政助理,
依張大華、洪啟坤經理提供名單打電話,並教導說服客戶開
戶投資期貨,委任張大華代客操作期貨等語;編號3之李文
宗於警詢時證稱:依張大華、洪啟坤提供客戶名單打電話,
詢問有無興趣投資期貨等語;編號6之丁婉玲於警詢時證稱
:公司有4位經理,依楊經理及其他3位經理提供客戶名單及
講稿打電話,詢問有無意思做期貨,傳真稿寫操盤手是張大
華等語;編號12之應和妤亦證稱:依張大華提供客戶名單及
講稿打電話,稱摩根資訊有代客操作,傳真給客戶的資料有
看過潘世芳、楊順閔簽名等語;編號15之陳右昀則證稱:依
張大華、楊經理、洪經理提供客戶資料打電話詢問客戶是否
投資期貨,稱摩根資訊有專業操盤手張大華代客操作,遇到
不會回答的問題,都由張大華、洪啟坤處理,楊順閔經理也
會幫我們上股票、期貨課等語;編號16之張珈瑄證稱:公司
職位最高者係洪啟坤、潘世芳、張大華及楊順閔等語,核與
證人即附表一編2、4、5、、8、10至14、17至36所示之人於
警詢、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依證人即附表一編號
15之陳右昀於警詢中所提出之摩根資訊公司員工通訊錄觀之
,被告張大華、楊順閔之行動電話確亦列入該公司員工名單
內,被告張大華辯謂未曾任職摩根資訊公司一節;被告楊順
閔辯謂:只擔任電腦維修云云,即非可採。且經由摩根資訊
公司員工招攬之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9、101、附表一之㈡編
號1至58所載之投資人,均係以被告張大華擔任受任人,為
其等向中信期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附表一之㈠編號118、1
23、124、128、135、137、149、152等之投資人,則以被告
楊順閔擔任受任人,為其等向中信期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
此有被告吳姿宜所提出之張大華、楊順閔、洪啟坤轉介客戶
之客戶明細傳真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95至193頁)
,益徵被告張大華、楊順閔確曾擔任摩根資訊公司經理職務
,並指示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員工以電話招攬客戶投資
期貨,並委由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下單進行期
貨買賣甚明。其等前開所辯,洵非可採。
⒉被告洪啟坤、楊順閔雖辯稱:金兆豐公司與其等無關云云。
然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1之柯雅芳於警詢時明確證述:潘世芳
擔任摩根資訊公司主管,後來公司於92年底休息約1個多月
後,我們回去公司時,潘世芳就變成金兆豐的老闆,楊順閔
擔任主管等語;編號33之楊怡玲證稱:93年2、3月至5、6月
間擔任金兆豐公司業務助理,打電話問客戶有無投資金融,
再將客戶資料交給潘世芳經理,金兆豐公司是經營金融資訊
方面開發工作,公司掛名經理有洪啟坤與潘世芳等語;編號
37之廖佩璇亦證稱:93年任職金兆豐公司,是做期貨、股票
,公司有洪經理、楊經理,依潘世芳提供的名單及資料(可
代客操作),打電話問客戶對期貨有無興趣等語;編號38之
成佳瑤亦證稱:在金兆豐任職1星期,金兆豐公司從事期貨
業務,有3個經理,姓楊、姓洪,我向經理拿客戶資料,依
稿子打電話,說我們是美林公司,問客戶有無玩股票或基金
等語,均明確證述被告洪啟坤、楊順閔於金兆豐公司成立後
,亦任職該公司,負責電訪開發客戶之工作甚明。而被告楊
順閔係美林公司之負責人,並有以該公司從事期貨相關業務
一節,亦據被告楊順閔自承在卷,並有美林公司資登記資料
查詢附卷
可徵(見本院卷㈢第35頁)。又如附表二之㈠編號
102至104所示之投資人,均係委由被告洪啟坤為操盤手,於
91年10、11月,係以安裝摩根資訊公司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
為由,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資訊費用,嗣於92年間則改以金
兆豐公司名義請領,而委託被告洪啟坤為操盤手之附表二之
㈠編號105至117所示投資人部分,則均係以金兆豐公司名義
請領資訊費用,有上開投資人之裝機確認單、客戶外接資訊
評估表、交易明細在卷足憑。衡諸常情,倘被告楊順閔、洪
啟坤確與金兆豐公司無涉,則何以金兆豐公司之員工會以被
告楊順閔為負責人之美林公司名義對外招攬客戶;而原係摩
根資訊公司之客戶,竟轉介至金兆豐公司?其等所辯,顯與
常情不符,要非可採。益徵被告2人確有參與金兆豐公司之
經營甚明。
㈦、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均辯稱:僅係單純受委託下單
云云;被告潘世芳則辯謂:於摩根資訊公司時期,僅係仲介
,非經理行為,於金兆豐公司時期,則係單純銷售看盤軟體
云云。惟查:
⒈被告洪啟坤、潘世芳登記為負責人之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
公司,除銷售期貨電腦看盤軟體外,並僱用如附表一所示之
員工後,確有依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所提
供之客戶名單、講稿,以電訪方式,向不特定之人表示:公
司有專業股市操盤人員可代客操作期貨交易等語,抑或詢以
:是否對於期貨交易有興趣等語,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
人,委託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交易之事實
,業經認定如前。而附表一所示員工向不特定人招攬代客操
作期貨交易業務之際,確有向該不特定表明代客操作有抽佣
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5、14、15、18所示之員
工證述在卷,核與證人即附表二之㈠編號38之陳屏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當初打電話自稱理財專員的人說要代客操作,不
一定獲利,但獲利要拿佣金等語;附表二之㈠編號51之胡光
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中信期貨公司電話稱要幫我代操,有
賺要抽成等語;附表二之㈡編號19之莊國欽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中信的合作廠商潘先生打電話給我,稱公司操作績效很
好,賠錢不收佣金及報酬,如果賺錢,希望提撥一成的佣金
等語;附表二之㈡編號26之陳金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看中
信期貨電視廣告招攬期貨代客操作,打電話詢問,對方說老
師操作是一流,穩賺不賠,如果有賺的話,才需要付錢給老
師等語大致相符。又附表二之㈠編號26、41、58、70、73、
75、77、78、86、106、107、110、111、117、125、127、1
31、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30、42所示之證人於
本院審理時對於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
期貨買賣時,雙方有無約定佣金一節,或稱不記得或稱沒有
委託代為操作一語,惟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係經由附表一所
示之員工電話招攬,始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
為操作期貨買賣,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潘世芳與
該等投資人互不認識,衡諸常情,倘無從事獲取佣金、報酬
之情事,何需大費周章僱用員工,以電話向不特定人招攬?
再者,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係受附表二所示投資人
之全權委託,亦即由其等依當日盤勢,決定期貨交易買賣點
,自行以該等投資人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一節
,亦據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供承明確,而
期貨交易買賣點之決定,須對於相關之市場具有專業之知識
與市場盤勢分析能力,倘無因此受有報酬,被告張大華、洪
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又豈可能為不認識之人提供代客操
作期貨買賣服務之理?況被告張大華於警詢時業自承:我幫
陳屏操作期貨買賣,雙方有言明佣金是獲的2成,每月底結
算等語;被告潘世芳亦自承:我負責對外聯絡,客戶交給張
大華,張大華操縱期貨所賺1至2成佣金,我從中取得3分之1
,或其中1至2成的酬勞等語。足徵其等以摩根資訊公司、金
兆豐公司、美林公司名義,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委
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盤進行期貨買賣交易
時,被告等人確有與該等投資人言明操作獲利時,即須抽取
佣金甚明。其等辯稱:僅單純受託下單及仲介等語,要與事
實不符,均非可採。
⒉且依本件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行為時之期
貨交易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除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管理
規則第16條第2項及第4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
理規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
第2項及第4項等規定,該等事業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
事人員不得代理他人從事期貨交易外,並未限制受委託從事
期貨交易者之資格,惟仍不得常業性就期貨交易代為分析、
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反覆或繼續多次代為決定執行期
貨交易之業務;而「期貨經理事業」之「事業」係為獲取報
酬而經營前開業務,且須反覆從事並以此為業,又
所稱報酬
,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任何
人(包括公司、商號及自然人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擅自經營該事業,有行政院金融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16日
金管七字第0960004705號函檢附相關法令、同年4月9日金管
證七字第0960015705號函檢附該會93年7月28日金管證七字
第0930132027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99至204頁,本
院卷㈡第272至274頁)。查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
楊順閔先後成立摩根資訊公司、美林公司、金兆豐公司,並
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僱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員工
,對外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郵寄或親至中信期貨
公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並分別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
順閔為受任人,依各該投資人在中信期貨公司開立之期貨交
易帳戶及所投資之金額大小,就有關投資標的之期貨交易為
分析、判斷,並基於分析判斷,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執行期
貨交易買賣,並於獲利時從中抽取佣金之事實,業經認定如
前,其等顯係基於獲取佣金報酬而反覆從事代客操作期貨買
賣,且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及其等經營之
摩根資訊公司、美林公司、金兆豐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之許
可而從事上開代客操作期貨買賣等情,亦據被告張大華、洪
啟坤、潘世芳、楊順閔自承在卷。其等辯謂:所為並無違反
期貨交易法一節,顯無足採。
㈧、被告洪啟坤、潘世芳辯稱:公司所販售之看盤軟體係購入市
售之短線大師、波段大師、當沖王等軟體之個人使用版,針
對客戶需求修改參數,並依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及中信期
貨公司之指示,將看盤軟體安裝在被告張大華、楊順閔所使
用之電腦等語;被告張大華、楊順閔辯謂:摩根資訊公司、
金兆豐公司確有提供看盤軟體供己使用等語。然查:
⒈依卷附之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57、編號95、編號96、編號98
至101「裝機確認日期欄」所載裝機確認單,及編號102「裝
機確認日期欄」所載92年10月1日及92年11月1日、編號103
、104「裝機確認日期欄」所載92年11月1日之裝機確認單上
所載,該等投資人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係由摩根資訊公司之
裝機工程員林庚毅所裝設,此有上開裝機確認單在卷
可資佐
證。而證人林庚毅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我曾在摩根資訊公
司任職1個半月,係擔任電話行銷的工讀生,任職期間從來
沒有幫客戶安裝看盤軟體,也沒有接觸過摩根資訊公司的商
品等語(見本院卷㈤第74、75頁),足認上開裝機確認單所
載裝機工程員係虛偽不實,已難認摩根資訊公司確有為上開
投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又依卷附之附表二之㈠之其
餘裝機確認單雖記載由金兆豐公司所裝設,惟該等裝機確認
單並未載明係由金兆豐公司實際裝機工程員究係何人,衡諸
常情,倘金兆豐公司確有指派裝機工程員,理應明確記載於
各該裝機確認單,何以均無一有記載實際之裝機工程員?亦
難認該等裝機確認單所載內容屬實。參以,如附表二之㈠所
載之投資人均未實際接受中信期貨公司所提供之期貨電腦看
盤軟體安裝暨維修服務一節,亦如前述,足認上開摩根資訊
公司、金兆豐公司確未實際為附表二之㈠所載投資人安裝期
貨電腦看盤軟體甚明。
⒉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雖以前情置辯。惟經
本院函查結果,91至93年間,並無名為「當沖王」、「波段
大師」、「短線大師」之期貨證券即時報價軟體,在國內市
場行銷販售,且此類報價軟體、看盤軟體,一旦出售與用戶
,並未授權用戶或消費者得自行更改資訊系統之任何程式或
參數;且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摩根資訊公司間並無任何
之業務往來,亦無出租看盤軟體與摩根資訊公司等情,亦有
專門販售、提供期貨證券看盤、報價軟體系統之美商彭博新
聞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97年5月20日函、美商路透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分公司97年6月18日路透(97)總字第06號函、精
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7年6月9日陳報狀、被告張大華提出之
精誠股份有限公司轟天雷股票皆析系統即時∕盤後∕台專版
操作手冊暨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函覆資料卷㈡第129
、132、136頁,本院卷㈢第117至229頁),益徵上開被告所
辯,洵屬事後卸責之詞,要不足採。是摩根資訊公司、金兆
豐公司確實未依與中信期貨公司間之約定,提供期貨電腦看
盤軟體甚明。
㈨、被告吳姿宜辯稱:僅係公司與同案被告張大華等人間之窗口
,並依主管指示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配合提供看盤
軟體服務,並無詐欺
故意等語。查:
⒈本件被告吳姿宜以如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名義,向其所屬
中信期貨公司申請安裝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並未實際安裝暨
提供維修服務與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使用,旋即由被告洪
啟坤、潘世芳於附表三「請款日期欄」所載日期,分別以摩
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該等投
資人之資訊服務費用之事實,已如前述。又卷附之中信期貨
公司客戶外接資訊評估表為被告吳姿宜本於其職務所填寫,
摩根資訊公司及金兆豐公司裝機確認單則係被告洪啟坤、潘
世芳授權其以該2公司名義填寫、製作一節,亦據被告吳姿
宜、洪啟坤所自承。而附表二之㈠所載投資人本人並未向被
告吳姿宜提出上開外接資訊之申請,亦據證人即附表二之㈠
編號26、38、41、51、58、70、73、75、77、78、86、106
、107、111、117、125、127、131、138、147所示之人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而被告吳姿宜係該等投資人之營業員,
做為中信期貨公司與該公司期貨客戶間之對應窗口,對於該
投資人並未向其提出上開外接資訊申請之要求,理應知之甚
詳,然其竟於未獲該等投資人之請求,即自行填載上開中信
期貨公司客戶外接資訊評估表、摩根資訊公司及金兆豐公司
裝機確認單,向中信期貨公司佯稱:客戶有外接資訊之需求
云云,其謂無詐欺故意一節,尚難採信。
⒉而被告吳姿宜復辯謂:係被告張大華、楊順閔要求裝設看盤
軟所示投資人之委託,以受任人身分,代該等投資人為期貨
交易買賣,業如前述,惟依該等投資人與被告張大華、洪啟
坤、楊順閔間簽訂之代理開戶及從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顯
示,投資人僅授權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等人從事⑴
、辦理開戶事事(限
法人戶);⑵開戶資料之變更(限法人
戶);⑶委託買賣期貨,期貨選擇權交易;⑷期貨交割事宜
,此有中信期貨公司96年3月14日(96)信期字第015號函檢
送附表二之㈠編號102之投資人楊俊飛簽立之代理開戶及從
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附表二之㈠編號15至19、38、44、
45、46、50、110及附表二之㈡編號7至15、21、24所示投資
人簽立之代理開戶及從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附卷足憑(見
臺北地檢94偵9951卷㈠第303至352頁,本院卷㈠第206至208
頁,本院卷㈥第89至96頁),足徵該等投資人並未授權被告
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得以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名義
,向中信期貨公司申請外接資訊甚明。縱被告張大華、洪啟
坤、楊順閔為達代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操作期貨交易買賣
之目的,而有使用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需求,亦應經由該等
投資人之同意而為申請,豈有依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
閔之請求,而逕由被告吳姿宜以該等投資人名義為申請?況
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係中信期貨公司出資,免費提供與該
公司期貨交易客戶使用,參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
確實未實際安裝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亦
如前述,而被告吳姿宜身為中信期貨公司職員,既明知附表
二之㈠所示投資人並未提出該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需求,復
明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並未實際提供上開期貨電腦
看盤軟體,竟依被告張大華等人之指示,以附表二之㈠投資
人名義為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申請,並送其主管核可後
,致使中信期貨公司依約支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應
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犯意甚明。被告吳姿宜辯稱:無詐欺故
意一節,要非可採。
⒊被告吳姿宜辯謂:係主管指示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
配合云云。然查,證人即中信期貨公司前董事長朱士廷證稱
:91年至94年6月間,擔任中信期貨公司董事長,服務合約
是由我代表中信期貨公司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簽立
的,資訊費用依規定係由吳姿宜向公司反應提出申請,再逐
層簽報核准,公司相信吳姿宜,且業績未達規定,營業員亦
須負一半之費用,惟本公司沒有查證是否有裝設看盤軟體及
維修之行為等語(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㈠第43至47頁,本
院卷㈤第71至74頁);證人即中信期貨公司副總經理陳瑞珏
證稱:91年1月起擔任副總經理職務,客戶指定摩根資訊公
司,並向吳姿宜反應後,由吳姿宜提出外接資訊申請單,公
司會依成本效益,同意後才會付費等語(見同上署94偵9951
㈠第48至52頁,94偵15849卷第76至79頁,本院卷㈤第28至
34頁);證人即中信期貨公司業務部協理陳清德亦證稱:吳
姿宜代為反應客戶有需求,由吳姿宜找來由張大華及客戶指
定之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再由我協助辦理公司與摩
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簽約,有關資訊軟體之裝設,係由
吳姿宜及張大華決定等語(見同上署94偵9951卷㈠第53至58
頁,94偵15849卷第67至70頁,本院卷㈤第34至41頁),足
徵本件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提供服務,雖係由中信期貨公司
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所簽訂,惟有關軟體資訊公司
之決定、是否提出安裝申請,均係由被告吳姿宜與受委任代
客操作之人決定甚明。被告吳姿宜辯謂:係公司指示配合一
節,顯不足採。
㈩、
綜上所述,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
等5人之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其等所辯各節,
均非可採,應
依法論科。
三、上揭事實欄二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洪啟坤、張大華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許貴美、陳丁玉梅、丁奕理、陳聰癸、鄭士烟
、林蓓町(原名林江夏)、解義華、潘玉梅、何荊山、許嘉
展、郭仁鼎、曾鈺城、謝美素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臺北
地檢94偵16457卷第25至26頁、第46至59頁、第64 至68頁、
第70至71頁、第155至161頁,同署94偵9951卷㈡第277至278
頁,第306至310頁、第315至318頁、第322至325頁,同署94
偵15849卷第143、144頁,新竹地檢98他716卷第3、31、32
頁),並有摩根資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經濟中部辦公室96
年4月10日經中三字第09630849990號函檢送摩根資訊公司登
記案卷、金北區國稅局91、9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7年12月25日第0000000000號綜合
所得稅核定
通知書、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薪津表、法務部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7
年6月13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0971017608號函暨檢附摩根
資訊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95年度7月3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0951013284號函、北區國
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4月25日函、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7
年12月30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0971038724號函檢附相關資
料、大弘會計師事務所98年1月6日(98)弘字第001號函檢
附摩根資訊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資產負
債表
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94偵16457卷第198至201頁,同
署94偵9951卷㈠第364頁,新竹地檢94他716卷第4至14頁,
本院卷㈡第275頁,本院函覆資料卷㈡第116至126頁、函覆
資料卷㈢第103至107頁、第110至123頁),是依上開卷附之
各項文書、證物等
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洪啟坤、張大
華所為之上開
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洵堪採憑。本件被告洪
啟坤、張大華如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四、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
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
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
身雖經修正,但其既屬
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
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之規定,
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
犯、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
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應適用
之法律說明如下:
㈠、本件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所犯期貨交易法
第112條第5款之罪;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
、吳姿宜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張大華
、洪啟坤所犯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張大華部分)
、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被
告洪啟坤部分)之法定
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
33條第5款規定為銀元1元(折算為新臺幣3元)以上,修正
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
;故關於修正之罰金刑最低度部分,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
等人。
㈡、修正後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
」一語,涵蓋陰謀、預備、
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
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
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
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
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
而非僅屬
純文字修正,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刑法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張
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所犯如附表四所示
之多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犯罪行為,各應予分論併罰。此
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
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被
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處,對被告張大華、洪啟坤、
潘世芳、楊順閔較為有利。
㈣、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行為後,刑法第55段
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⑴被告張大
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就事實欄一部分,所犯期貨交
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間;⑵
被告洪啟坤就事實欄二之㈡部分,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間;⑶被告張大華就事實欄之㈠、㈡部分,所犯刑法
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間,各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
定,修正前之規定對於上開被告較為有利。
㈤、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
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
高度。」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1元之零數,允
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
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
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查:
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就上開事實
欄一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既因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
規定而
加重其刑,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
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定,
修正前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
順閔、吳姿宜。
⒉被告張大華就上開事實欄二部分,因
幫助犯而減輕其刑,因
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減輕,修正後刑法第
67條規定最低度亦予加重、減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固較
有利於被告張大華,惟因刑法修正前,關於罰金刑之最低罰
金數額僅為銀元1元,即令提高倍數後,亦遠較於刑法修正
後之最低罰金數額(新臺幣1千元)為低,故仍應以修正前
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張大華。
㈥、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結果,對於被告張大華、洪啟
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所犯前開各犯行而言,各因適
用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對各該被告較為有利,揆諸前
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
,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自各均應適用
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㈦、至於刑法第30條關於幫助犯之規定,僅就文字修正,非屬法
律變更;而刑法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新法增列但書「不
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
科刑之限制,
為法理之明文化,亦非屬法律變更,是均無比較新舊法適用
之問題,各應適用裁判時有效之刑法第30條、第55條(最高
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庭會議紀錄參照)。
㈧、另被告洪啟坤為如事實欄二所載犯行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
規定業於98年5月27日修正,並於98年5月29日施行,修正後
增列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
,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查此新增規定因屬實務見解
之明文化,且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尚無有
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亦應逕行適用修
正後之規定,併此敘明。
五、
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
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
可證照,始得
營業,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未經許可,擅
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
期貨服務事業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0萬
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12條第5款亦有明文。而所稱期貨經理
事業,指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交易資金,
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
人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者。「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
期貨交易業務」即為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經理事業設置
標準第2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
文。另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
交易之分析、判斷建議者。「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
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期貨交易之出版
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等均屬經營期貨顧問事
業,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
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至
於所謂「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係指期貨資訊提供者而言。
本件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先後成立摩根資
訊公司、美林公司、金兆豐公司,係提供期貨電腦看盤軟體
,接受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全權委託,代客戶向中信期貨
公司下單,從事期貨交易,且反覆從事並以此為業,而與附
表二所示投資人約定投資獲利時,須支付報酬等情,業經認
定如前,是上開被告所經營者,應係「期貨經理事業」及「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甚明。
㈡、又按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或同法第92
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或扣繳憑單,旨在使稅捐稽徵機關
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稽徵,則「員工薪資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
所得稅之情形,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
,其既非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亦非證明處理會計事
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自難認屬商業會計法
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惟營利事業填製扣繳
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係附隨公司業務而製作,屬業務上所掌
之文書,且為公司負責人繼續反覆執行之事務,公司負責人
自為從事此項業務之人,是「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仍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
上字第1828號、91年台上字第5397號、92年度台上字第1624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仍為
商業負責人於執行業務所應製作之單據,屬業務上應製作之
文書則無疑義。
㈢、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係將為納稅義務
人之公司逃漏稅捐時,其受罰責任,於應處徒刑之範圍內,
轉嫁於公司負責人,
犯罪主體仍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僅屬受
罰主體,為代罰性質,則此行為是否成立連續犯,自應以犯
罪主體之犯意為其準據,而為犯罪主體之公司不具有
犯罪能
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
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
,
併合處罰;且亦與該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最高法院81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25號、85年度台上字第6065號
、88年度台非字第149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又納稅義務人
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其公司負責人非稅捐稽徵法第
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代
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此項處罰係就同法第41條之罪責,基
於轉嫁之法理所為規定,屬於「代罰」性質,公司負責人非
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亦非因身分成立之罪,其本
身並無犯意,自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而成立共
同正犯之可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被告洪啟坤係摩根資訊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公司法
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連續製作登載不實之摩根資訊公司91
年度扣繳憑單1紙(其上記載許貴美,於91年間自摩根資訊
公司領取合計25萬元薪資之不實事項)、92年度扣繳憑單12
紙(分別記載如附表四所示之人,於92年間各自摩根資訊公
司公司領取如附表四所示薪資之不實事項)後,分別於事實
欄二之㈠、㈡所載時間,持向稅捐機關先後申報摩根資訊公
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摩根資訊公司因而分別逃漏
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是摩根資訊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先後2次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
條之逃漏稅捐罪,該條處徒刑之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項第1款,自應適用於被告洪啟坤。
㈣、論罪部分:
⒈被告張大華部分
⑴、核其所為,如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
而犯同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未經許
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惟所犯法條欄引用
同條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容有誤
會,應予更正。被告張大華先後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
示之人身分證個人資料與同案被告洪啟坤,用以製作摩根
資訊公司91、92年度扣繳憑單,虛偽登載附表四編號1至4
所示之人於91、92年間,均曾向摩根資訊公司領取薪資之
不實內容,以此方式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91、92年度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即事實欄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先後2
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低度行為為各該次行使之
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⑵、被告張大華與同案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就上開未
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間;
與同案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就上開詐欺
取財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
犯。又其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身分證個人資料
與同案被告洪啟坤,製作如事實欄二所載內容不實之91、
92年度扣繳憑單,顯係以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稅捐之意
思,而參與實施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行為,應論以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減輕其刑。
⑶、再按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係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
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等4種類型之違法經營期貨服務事
業均併列於同一法條之罪名內,而其所保護之
法益,為社
會經濟活動之管理與秩序。故不論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經
營其中一種或二種以上期貨服務事業者,其結果僅侵害一
個社會法益,而觸犯同一罪名,自不能論以想像競合犯;
且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
,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而在同一時間內
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應僅成立
單純一罪,而
無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
91年度台上字第724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張大華與同案
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於事實欄一所載之91年11月
起至93年5月止,多次反覆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
服務事業,應僅成立一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
其與同案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於附表三
「請領日期欄」所載日期,連續多次為附表二之㈠所載投
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為由,向中信
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致中信期貨公司
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日期,交付
如附表三所載之資訊費用,其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再者,其所犯上開非法經營
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
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
處斷。
⑷、被告張大華明知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許貴美,於91、92
年間均未曾任職於摩根資訊公司;編號2至3所示之人,於
92年間亦未任職於摩根資訊公司,竟為幫助摩根資訊公司
逃漏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於91年間提供附表四
編號1所示許貴美之身分證個人資料;92年間提供附表四
編號1至4所示之認身分證個人資料與同案被告洪啟坤,幫
助同案被告洪啟坤虛偽申報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薪資
所得,進而在摩根資訊公司91、92年度之扣繳憑單上,先
後虛偽登載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領取薪資所得之不實
內容後,分別於事實欄二之㈠、㈡所載時間,持向北區國
稅局中和稽徵所申報摩根資訊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而行使之,幫助摩根資訊公司先後逃漏91、92年度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共2次,分別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
⑸、而被告張大華所犯上開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非法經
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及先後2次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⒉被告洪啟坤部分
⑴、核其所為,如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
犯有同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未經許
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惟所犯法條欄引用
同條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容有誤
會,應予更正。所為事實欄二之㈠所載部分,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
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罪。所為事實欄二之㈡所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
、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洪
啟坤偽造「謝美素」印文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
行為,且被告偽造如附表五所示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及其先
後2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各該次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⑵、又其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就上開未經許可
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間;與同案
被告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就上開詐欺取財犯
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
告洪啟坤係利用不知情之大弘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為上開
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為
間接正犯。
⑶、再按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係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
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等4種類型之違法經營期貨服務事
業均併列於同一法條之罪名內,而其所保護之法益,為社
會經濟活動之管理與秩序。故不論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經
營其中一種或二種以上期貨服務事業者,其結果僅侵害一
個社會法益,而觸犯同一罪名,自不能論以想像競合犯;
且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
,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而在同一時間內
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應僅成立單純一罪,而
無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9
1年度台上字第724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洪啟坤與同案
被告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於事實欄一所載之91年11月
起至93年5月止,多次反覆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
服務事業,應僅成立一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
其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於附表三
「請領日期欄」所載日期,連續多次為附表二之㈠所載投
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為由,向中信
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致中信期貨公司
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日期,交付
如附表三所載之資訊費用,其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再者,被告張大華、洪啟坤
、潘世芳、楊順閔所犯上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
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
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
服務事業罪處斷。
⑷、另被告洪啟坤就事實欄二之㈡所載,除同案被告張大華提
供之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身分證資料外,復自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附表四編號5至13所示之人之身
分證資料後,先於不詳時、地,冒用「謝美素」之名義,
在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上偽造「謝美素」之印文,以此方
式偽造「謝美素」名義如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藉此表徵
謝美素業向摩根資訊公司領取如附表五所示之薪資,在其
業務上需製作之92年度扣繳憑單上,接續虛偽登載如附表
四所示之人確曾於92年間,向摩根資訊公司領取如附表四
所示之薪資等不實內容後,並於93年5月27日辦理摩根資
訊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內容不實如
附表四所示之扣繳憑單、偽造「謝美素」名義之如附表五
所示薪津表,向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行使之,顯係一行
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
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於其應處徒刑範
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該條款所稱公司負責人係指
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所謂公司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公司業務
執行之人,再因此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
性質,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是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縱由該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為之
,究非屬於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自與該公司負責
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是被
告洪啟坤就事實欄二所載上開2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與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事實欄二之㈠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二之㈡部分),及其所犯上開期貨交
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間,
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⑸、檢察官起訴被告洪啟坤上開事實欄二之㈡部分,雖未就被
告洪啟坤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並行使之犯行,併予
起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
判上一罪關係,而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自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215
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3所載謝美素部分),因
與經檢察官起訴之附表四編號13部分,事實相同、被害人
相同,係事實上
同一案件,自為本院審理效力所及,亦應
併予審理,均
附此敘明。
⒊被告潘世芳部分
⑴、核其所為,如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
犯有同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未經許
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惟所犯法條欄引用
同條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容有誤
會,應予更正。其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就
上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罪間;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吳姿宜就上
開詐欺取財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
共同正犯。
⑵、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係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
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等4種類型之違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
均併列於同一法條之罪名內,而其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
經濟活動之管理與秩序。故不論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
其中一種或二種以上期貨服務事業者,其結果僅侵害一個
社會法益,而觸犯同一罪名,自不能論以想像競合犯;且
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
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而在同一時間內多
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應僅成立單純一罪,而無
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91
年度台上字第724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潘世芳與同案被
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於事實欄一所載之91年11月起
至93年5月止,多次反覆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
務事業,應僅成立一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又
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吳姿宜於附表三「
請領日期欄」所載日期,連續多次為附表二之㈠所載投資
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為由,向中信期
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致中信期貨公司陷
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日期,交付如
附表三所載之資訊費用,其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
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再者,其所犯上開非法經營期
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非
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處斷。
⒋被告楊順閔部分
⑴、核其所為,如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
犯有同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未經許
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惟所犯法條欄引用
同條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容有誤
會,應予更正。其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就
上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罪間;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吳姿宜就上
開詐欺取財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⑵、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係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
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等4種類型之違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
均併列於同一法條之罪名內,而其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
經濟活動之管理與秩序。故不論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
其中一種或二種以上期貨服務事業者,其結果僅侵害一個
社會法益,而觸犯同一罪名,自不能論以想像競合犯;且
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
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而在同一時間內多
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應僅成立單純一罪,而無
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91
年度台上字第724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楊順閔與同案被
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於事實欄一所載之91年11月起
至93年5月止,多次反覆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
務事業,應僅成立一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又
其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吳姿宜於附表三
「請領日期欄」所載日期,連續多次為附表二之㈠所載投
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為由,向中信
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致中信期貨公司
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日期,交付
如附表三所載之資訊費用,其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再者,其所犯上開非法經營
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
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處斷。被告楊順閔以設立
美林公司,與同案被告張大華等人為上開非法經營期貨經
理事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犯行,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此
部分與前開經起訴部分,係單純一罪,為本件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⒌被告吳姿宜部分
⑴、核其所為,如事實欄一之㈡所載,明知附表二之㈠所示之
投資人並無向中信期貨公司申請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
且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亦未實際為附表二之㈠所示
之人裝設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並提供維修服務,而利用
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之㈠所示之人
委託,向中信期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之機會,佯稱附表二
之㈠所示投資人有外接資訊軟體之需求,致使中信期貨公
司之承辦人員不疑有他,核准提供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
客戶期貨電腦看盤軟體裝設暨維修服務,復於附表三所示
時間,連續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金額欄」所載
之款項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其與同案
被告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就上開詐欺取
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吳姿宜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
於附表三「請領日期欄」所載日期,連續多次為附表二之
㈠所載投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為由
,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致中信
期貨公司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日
期,交付如附表三所載之資訊費用,其多次詐欺取財行為
,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
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應依
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㈤、爰審酌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明知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
務事業,復明知其等及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美林公
司均未得證期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竟自91年11月至93
年5月止,我國金融秩度混亂之際,意圖規避主管機關之管
理,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本件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藉此謀求報酬,遊走法律邊緣;復與有詐欺犯意聯絡之被
告吳姿宜,明知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人並無向中信期貨公
司申請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且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
司亦未實際為附表二之㈠所示之人裝設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
體並提供維修服務,利用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
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人委託代為操作期貨交易之機會,向中
信期貨公司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被告張大華提供如附
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身分證個人資料與被告洪啟坤,幫助
摩根資訊公司逃漏稅捐,被告洪啟坤身為摩根資訊公司負責
人,不遵守誠信登載之規定,及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
,復持向稅捐機關行使之,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
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實均屬不該,且被告張
大華、洪啟坤
犯後亦坦承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其2人與被
告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就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自始否
認犯行,互為推諉卸責,犯後猶不知悔悟,本不宜寬貸,惟
考量被告5人於本件犯行前,並無其他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刑
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尚佳,
被告等人所參與之犯罪情節、程度、手段,共同詐欺所得之
款項高達12,691,000元,摩根資訊公司因虛報薪資逃漏91、
92年度之營業事業所得稅分別為55,794元、634,195元,及
其等之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本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被告張大華所犯
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共2罪部分,經本院各
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被告洪啟坤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共2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
、5月、6月;被告吳姿宜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已如前述,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
件,各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
宣告刑二分之
一。至於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所犯非法經
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部分,因所宣告之刑,均已逾有期徒
刑1年6月,不合於同條例第3條第1條第15款所定減刑條例之
要件,爰不予減刑,併此敘明。
㈦、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行為後,刑法第51條於94年1月7日修
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前刑法
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
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以修正
前規定於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就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所犯上開得減刑之罪,減刑後
,與所犯不得減刑之罪,依修正前之規定,分別定被告張大
華、洪啟坤應執行之刑。
㈧、再者,被告洪啟坤冒用「謝美素」名義,於附表五所示之薪
津表上偽造「謝美素」之印文共12枚,以此方式偽造「謝美
素」名義如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共12紙,因被告洪啟坤業持
向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
宣告沒收。惟該等偽造薪資表上偽造之「謝美素」印文共12
枚,係被告洪啟坤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
告沒收之。
六、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啟坤、潘世芳、張大華、楊順閔及吳
姿宜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自91年11月間起,先後招
攬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擔任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之員
工,以電話對外招收會員,佯稱由摩根資訊公司股市操盤手
張大華等人代客操作,利潤可觀云云,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
不疑有他,紛紛加入會員並委託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楊順
閔向被告吳姿宜任職之中信期貨公司投資下單買賣期貨,惟
被告洪啟坤等人以每日數次至數十次不斷買賣交易方式,提
高交易量詐取手續費,致附表二所示之人投資金額遭詐騙一
空,因認被告等人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當庭
論告)
等罪嫌。惟查:
㈠、按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
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
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
或新證據者。二、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
第5款所定得為
再審原因之情形者。次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或
撤回起
訴,而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第30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
所謂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
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
,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
得據以再行起訴(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256號
判例可資參
照)。按被告潘世芳、張大華、吳姿宜共同以上開方式,招
攬如附表二之㈠編號38所示之投資人陳屏加入會員,而以每
日數次至數十次不斷買賣交易方式,詐欺手續費之行為,前
經檢察官於93年8月20日,以93年度偵字第391號為
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
93年度偵字第391號案卷核閱屬實。檢察官於上開不起訴處
分確定後之95年11月14日,就被告張大華、潘世芳、吳姿宜
對如附表二之㈠編號38所載投資人陳屏之行為,另行起訴,
核與刑事訴訟第260條要件不符,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如成立
犯罪,與被告張大華、潘世芳、吳姿宜上開經認定有罪部分
,分別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被告張大華、潘世芳
部分)、第56條連續犯(被告吳姿宜部分)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併此敘明。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
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
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主觀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為構成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行為人確
有施用詐術,被詐欺人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因
果聯瑣。若其並未施用詐術,或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或
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
260號判例參照)。
易言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客觀上亦有施用詐術,始能成罪,
苟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行為人確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施用詐術
,自不能認為成立
詐欺罪。以買賣、借貸、承攬、投資或民
間金錢互助會為例,交易之當事人本應自行考量對方之資格
、能力、信用及交易內容之投資報酬率、資金風險等等因素
,除具上開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
無法依約履行之情形,即應成立詐欺罪,否則刑事詐欺責任
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復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
背信罪之成立,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
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刑法第342條之
背信罪,除有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外,並
以行為人具有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為構
成要件,此項犯意既屬於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
認定,不能僅以客觀上發生損害本人利益之事實,遽推定其
有前項犯意。上開所謂利益,固包含現存之財產利益及未來
可期待之財產利益在內;所謂不法損害,係指本人利益之受
損害乃非基於正當原因;所謂不法利益,係指自己或第三人
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且與本人利益所受之損害具備間
接關係而言;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
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
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
情形認定之(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2 46號判例、91年度台
上字第265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倘若本人之利益本即無
從受何損害,或所受損害具有正當原因,且行為人自己或第
三人所欲獲得之利益乃法律上容許之正當利益,或僅因處理
事務怠於注意,致其事務生不良之影響,則為處理事務之過
失問題,既非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自難以背信罪責相繩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74號、44年台上字第91號、53年台
上字第2429號、22年上字第3537號判例意旨及87年度台上字
第370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檢察官認被告等5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
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無非係⑴、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潘
世芳、楊順閔、吳姿宜之供述;⑵、附表一所示證人之證述
;⑶、證人朱士廷、陳瑞珏、周思潔、陳華麒、杜台珍、陳
清德、汪明珠、林家進之證述;⑷、附表二所示證人之證述
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之論據。
㈤、
訊據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固坦承確有分別受附表二
所示之投資人委託,代為操作期貨交易之事實,被告潘世芳
坦承:曾介紹數十位投資人與同案被告張大華,由張大華代
客操作期貨買賣之事實;被告吳姿宜坦承:附表二所示之人
均係在中信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買賣帳戶並進行交易,且其為
該等投資人之營業員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背
信犯行。被告張大華辯稱:我是依當時每日盤勢進行期貨買
賣,行情每天會漲漲跌跌,並沒有故意來回操作,提高交易
量,向投資人詐取手續費之情形,而且手續費是中信期貨公
司所收取,並非我的佣金,中信期貨公司也沒有因此給我佣
金等語;被告洪啟坤辯稱:只有其中十餘位由我代客操作,
投資人的錢是匯到中信期貨公司的帳戶,並沒有詐騙投資人
的錢等語。被告潘世芳辯稱:投資人並未指定由我代為操作
等語。被告楊順閔辯稱:代客操作都是按中信期貨公司的程
序,投資人也知道期貨有賺有賠,當時是因為市場波動過大
,造成投資人有虧損,是依照委託人的委託下單,並沒有詐
欺、背信等語。被告吳姿宜辯稱:期貨的交易過程中,保證
金、資金、交易情況都是公開的,開戶書也附有風險預告書
,並沒有詐欺、背信等語。
㈥、經查:
⒈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確有於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期間內,以郵
寄或親至中信期貨公司,由被告吳姿宜為其等辦理期貨交易
帳戶,並於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之始,即分別委託被告張大華
、洪啟坤、楊順閔為受任人,並由被告吳姿宜為該等投資人
之營業員,嗣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後,旋
由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依各該投資人在中信期貨公
司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及所投資之金額大小,就有關投資標
的之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分析判斷,經由被告吳
姿宜,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執行期貨交易買賣之事實,業經
認定如前。而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所示投
資人委託,依各該投資人在中信期貨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
及投資金額,於附表二「交易期間欄」所載期間,為該等投
資人執行期貨交易買賣後,附表二所投資人分別受有如附表
二「損失金額欄」所載金額之投資損失,並因期貨交易而支
出如附表二「手續費欄」所載之手續費用一節,復有凱基期
貨股份有限公司(即中信期貨公司)提供如附表二所示投資
人之交易明細暨光碟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㈢第65頁,交易明
細卷㈠至)。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⒉檢察官雖以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故意以每日數次至
數十次不斷買賣交易等違反任務之方式,提高交易量詐欺手
續費云云,惟依卷附如附表二之㈠編號15至19、38、44、45
、46、50、102、110及附表二之㈡編號7至15、21、24所示
投資人簽立之代理開戶及從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所載,該
等投資人授權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等人從事⑴、辦
理開戶事事(限法人戶);⑵開戶資料之變更(限法人戶)
;⑶委託買賣期貨,期貨選擇權交易;⑷期貨交割事宜,此
有中信期貨公司96年3月14日(96)信期字第015號函檢送附
表二之㈠編號102之投資人楊俊飛簽立之代理開戶及從事期
貨交易委任授權書、附表二之㈠編號15至19、38、44、45、
46、50、110及附表二之㈡編號7至15、21、24所示投資人簽
立之代理開戶及從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附卷足憑(見臺北
地檢94偵9951卷㈠第303至352頁,本院卷㈠第206至208頁,
本院卷㈥第89至96頁),足徵該等投資人並未限制被告張大
華、洪啟坤、楊順閔等人每日進出期貨市場之金額大小、次
數多寡,難認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以每日數次不斷
買賣交易方式,有何違反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委任授權之範圍
。況投資期貨,其每日進出期貨市場之金額大小、次數多寡
、時點,本屬專業期貨經理判斷之領域,而投資期貨市場風
險極高,並無穩賺不賠之理,亦據證人即附表二之㈠編號26
、41、58、70、73、75、77、78、86、106、107、110、111
、117、125、127、131、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
30、42所示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且亦非純以買賣
之次數、口數較少者,即可獲得最大之利益。而檢察官復未
舉證證明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所示投資人
之委託,所為之進出期貨市場之金額、次數、時點,有何與
交易當時之市場行情相左,尚難僅因被告張大華、洪啟坤、
楊順閔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操作期貨交易之結果,導致投資
人損失如附表二「損失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及支出附表二「
手續費欄」所載手續費用,遽認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
閔有何背信、詐欺犯行。
⒊況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在中
信期貨公司下單執行之期貨交易買賣時,每筆交易中信期公
司均會收取手續費,惟每口交易之手續費係採彈性費率一節
,業據證人即中信期貨公司董事長朱士廷、業務部協理陳清
德證述明確,並有中信期貨公司96年3月14日(96)信期字
第015號函檢附該公司91年11月至93年4月間就摩根、大台、
小台三種期貨商品收取之手續費區間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㈠第206至212頁),足徵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
表二所示投資人委託,代客操作期貨買賣所支出如附表二「
手續費欄」所示之手續費用,均係由中信期貨公司所賺取,
要與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無涉,況依卷附如附表二
所示投資人之交易明細觀之,亦核與上開中信期貨公司之手
續費區間表大致相符,是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此部
分所為,既未違反其等之任務,復亦無從認定其等有何施以
詐術之行為,即尚難僅因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支出如附表二「
手續費欄」所載之手續費用,遽認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
順閔有因此獲利,而繩以詐欺、背信罪責。
⒋再者,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固係經由被告洪啟坤、潘世芳
所經營之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員工,以
電話向其等招攬、遊說下,始決意委任被告張大華、洪啟坤
、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私經濟行為
本身原寓有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交易雙方本
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
之參考。以買賣、借貸、承攬、投資或民間金錢互助會為何
,交易之當事人本應自行考量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
交易內容之投資報酬率、資金風險等等因素,除具上開違反
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無法依約履行之
情形,即應成立詐欺罪,否則刑事詐欺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
行責任將失其分際。而依卷附之摩根資訊公司廣告傳真,雖
附載「5月份操作績效表」,此有摩根資訊公司廣告傳真附
卷可佐(見臺北地檢93偵391卷第33至35頁),惟上開操作
績效表係摩根資訊公司過來操作期貨之紀錄,充其量僅係供
投資者作為決定是否交由該公司代為操作之參考依據之一,
並非表示摩根資訊公司乃至於金兆豐公司保證將來投資期貨
必能獲利,況如附表二之㈠編號26、41、58、70、73、75、
77、78、86、106、107、110、111、117、125、127、131、
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30、42所示之投資者於委
託代客操作時,其主觀上亦知悉投資期貨市場風險極高,並
無穩賺不賠之理,業如前述,是縱令被告洪啟坤、潘世芳確
有提出之上開廣告傳真,亦
難謂其等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⒌而被告潘世芳僅係負責對外招攬業務工作,仲介投資人委託
操作,業據被告潘世芳自承明確,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大
華供述:潘世芳介紹客戶給我,由我代客操作期貨等語相符
,足認被告潘世芳對於同案被告張大華究係如何為附表二所
示投資人操作期貨之過程,並無介入,是亦難僅因被告潘世
芳從事招攬代客操作業務,即認其有何施以詐術之犯行。
⒍至於被告吳姿宜係中信期貨公司之營業員,於被告張大華、
洪啟坤、楊順閔接受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委任,而在中信
期貨公司執行期貨買賣期間,擔任接單之營業員一節,亦據
被告吳姿宜自承,核與證人即中信期貨公司董事長朱士廷、
業務部協理陳清德證述情節相符,而依卷附資料顯示,被告
吳姿宜除所涉前開共同詐領資訊費用外,就同案被告張大華
、洪啟坤、楊順閔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期貨買賣過程中,
僅係單純受理其等買賣期貨之指示,並依中信期貨公司之規
定及下單次數,收取買賣期貨之手續費,難認其於被告張大
華、洪啟坤、楊順閔為期貨買賣之過程中,有何對附表二所
示投資人施以詐術之情事,況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支出之手續
費係中信期貨公司之營業收入,而非其個人所有,參以,被
告吳姿宜亦未非係受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委任,而為該等投
資人進行期貨買賣,從而,亦難僅因被告為該等交易過程中
之營業員,遽認其有何詐欺、背信犯行。
⒎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張大華、洪
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於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期貨
交易過程中,有何違反其等任務行為,而以提高交易量方式
詐取手續費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
告等人於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期貨買賣交易期間,有何詐欺
、背信之行為,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
諭知,惟檢察官起訴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事實欄一
經認定有罪之犯行,就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
閔部分,具有修正前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吳姿宜
部分,具有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
2條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項、第216條、第210條、第
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219條,修正前刑法
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
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附表一: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員工任職一覽表
┌──┬───┬──────────┬─────────┐
│編號│姓 名│有無任職摩根資訊公司│有無任職金兆豐公司│
│ │ ├──────────┼─────────┤
│ │ │任職期間/職稱 │任職期間/職稱 │
├──┼───┼──────────┼─────────┤
│ 1 │卓玉茹│有 │無 │
│ │ ├──────────┤ │
│ │ │91年11月初/行政助理│ │
├──┼───┼──────────┼─────────┤
│ 2 │蔡玨 │有 │無 │
│ │ ├──────────┤ │
│ │ │91至92年/業務助理 │ │
├──┼───┼──────────┼─────────┤
│ 3 │李文宗│有 │無 │
│ │ ├──────────┤ │
│ │ │91年11月/工讀生 │ │
├──┼───┼──────────┼─────────┤
│ 4 │高泠 │有 │無 │
│ │ ├──────────┤ │
│ │ │92年8月至9月/工讀生│ │
├──┼───┼──────────┼─────────┤
│ 5 │陳婉瓊│有 │無 │
│ │ ├──────────┤ │
│ │ │92年10月/工讀生 │ │
├──┼───┼──────────┼─────────┤
│ 6 │丁婉玲│有 │無 │
│ │ ├──────────┤ │
│ │ │92年9月/工讀生 │ │
├──┼───┼──────────┼─────────┤
│ 7 │范育綺│有 │無 │
│ │ ├──────────┤ │
│ │ │92年7、8月/工讀生 │ │
├──┼───┼──────────┼─────────┤
│ 8 │周宜臻│有 │無 │
│ │ ├──────────┤ │
│ │ │92年9、10月至92年底 │ │
│ │ │/工讀生 │ │
├──┼───┼──────────┼─────────┤
│ 9 │朱信璋│有 │無 │
│ │ ├──────────┤ │
│ │ │92年中/工讀生 │ │
├──┼───┼──────────┼─────────┤
│ 10 │吳禹賢│有 │無 │
│ │(原名├──────────┤ │
│ │吳偉誠│92年2月中至9或10月/│ │
│ │) │電訪員 │ │
├──┼───┼──────────┼─────────┤
│ 11 │簡銘新│有 │無 │
│ │ ├──────────┤ │
│ │ │92年/工讀生 │ │
├──┼───┼──────────┼─────────┤
│ 12 │應和妤│有 │無 │
│ │ ├──────────┤ │
│ │ │92年/工讀生 │ │
├──┼───┼──────────┼─────────┤
│ 13 │蕭金鳳│有 │無 │
│ │ ├──────────┤ │
│ │ │92年7、8月/工讀生 │ │
├──┼───┼──────────┼─────────┤
│ 14 │鄭詩雅│有 │無 │
│ │ ├──────────┤ │
│ │ │92年7、8月/工讀生 │ │
├──┼───┼──────────┼─────────┤
│ 15 │陳右昀│有 │無 │
│ │ ├──────────┤ │
│ │ │92年/工讀生 │ │
├──┼───┼──────────┼─────────┤
│ 16 │張珈瑄│有 │無 │
│ │ ├──────────┤ │
│ │ │92年7月至8月底/工讀│ │
│ │ │生 │ │
├──┼───┼──────────┼─────────┤
│ 17 │羅安曼│有 │無 │
│ │ ├──────────┤ │
│ │ │92年2月至6月/工讀生│ │
├──┼───┼──────────┼─────────┤
│ 18 │宋美蓮│有 │無 │
│ │ ├──────────┤ │
│ │ │92年3月/工讀生、業 │ │
│ │ │務 │ │
├──┼───┼──────────┼─────────┤
│ 19 │陳蕙萍│有 │無 │
│ │ ├──────────┤ │
│ │ │92年3、4月/工讀生 │ │
├──┼───┼──────────┼─────────┤
│ 20 │陳郁晴│有 │無 │
│ │ ├──────────┤ │
│ │ │92年8、9月/工讀生 │ │
├──┼───┼──────────┼─────────┤
│ 21 │柯秋茂│有 │無 │
│ │ ├──────────┤ │
│ │ │92年/工讀生 │ │
├──┼───┼──────────┼─────────┤
│ 22 │焦雨涵│有 │無 │
│ │ ├──────────┤ │
│ │ │91年9、10月/工讀生 │ │
├──┼───┼──────────┼─────────┤
│ 23 │孫瑄璐│有 │無 │
│ │ ├──────────┤ │
│ │ │91年11月/工讀生 │ │
├──┼───┼──────────┼─────────┤
│ 24 │郭青鷹│有 │無 │
│ │ ├──────────┤ │
│ │ │92年5月/工讀生 │ │
├──┼───┼──────────┼─────────┤
│ 25 │曾瑋庭│有 │無 │
│ │ ├──────────┤ │
│ │ │92年4、5月至同年12月│ │
│ │ │底/工讀生 │ │
├──┼───┼──────────┼─────────┤
│ 26 │鄭嘉鈺│有 │無 │
│ │ ├──────────┤ │
│ │ │92年5、6月/工讀生 │ │
├──┼───┼──────────┼─────────┤
│ 27 │平婉茹│有 │無 │
│ │ ├──────────┤ │
│ │ │92年7、8月/工讀生 │ │
├──┼───┼──────────┼─────────┤
│ 28 │楊志偉│有 │無 │
│ │ ├──────────┤ │
│ │ │92年7月/工讀生 │ │
├──┼───┼──────────┼─────────┤
│ 29 │林彩惠│有 │無 │
│ │ ├──────────┤ │
│ │ │92年7月至8月/工讀生│ │
├──┼───┼──────────┼─────────┤
│ 30 │林于馨│有 │有 │
│ │ ├──────────┼─────────┤
│ │ │92年10月底至93年6月 │93年初/工讀生 │
│ │ │初/工讀生 │ │
├──┼───┼──────────┼─────────┤
│ 31 │柯雅芳│有 │有 │
│ │ ├──────────┼─────────┤
│ │ │91、92年/業務助理 │93年至94年3月初/ │
│ │ │ │業務助理 │
├──┼───┼──────────┼─────────┤
│ 32 │洪宜蓮│有 │有 │
│ │ ├──────────┼─────────┤
│ │ │92年6月至11月/工讀 │93年2月至6月/工讀│
│ │ │生 │生 │
├──┼───┼──────────┼─────────┤
│ 33 │楊怡玲│有 │有 │
│ │ ├──────────┼─────────┤
│ │ │92年8月至92年底/工 │93年2、3月至5、6月│
│ │ │讀生 │/業務助理 │
├──┼───┼──────────┼─────────┤
│ 34 │林啟勛│有 │有 │
│ │ ├──────────┼─────────┤
│ │ │92年7月至92年底/電 │93年2月至6月/業務│
│ │ │腦維修工讀生 │ │
├──┼───┼──────────┼─────────┤
│ 35 │曾佳琦│有 │有 │
│ │ ├──────────┼─────────┤
│ │ │92年7月至92年底/助 │93年2月至3月/助理│
│ │ │理 │ │
├──┼───┼──────────┼─────────┤
│ 36 │周珮雯│有 │有 │
│ │ ├──────────┴─────────┤
│ │ │91至93年/看盤軟體業務 │
├──┼───┼──────────┼─────────┤
│ 37 │廖佩璇│無 │有 │
│ │ │ ├─────────┤
│ │ │ │93年初/工讀生 │
├──┼───┼──────────┼─────────┤
│ 38 │成佳瑤│無 │有 │
│ │ │ ├─────────┤
│ │ │ │93年4月/工讀生 │
├──┼───┼──────────┼─────────┤
│ 39 │楊翊群│無 │有 │
│ │ │ ├─────────┤
│ │ │ │93年1月/工讀生 │
└──┴───┴──────────┴─────────┘
附表二: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招攬之投資人一覽表
㈠、有申裝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投資人部分:
┌──┬───┬───┬───┬────┬─────┬──────┬────┬────┬───┐
│編號│投資人│受委任│營業員│交易期間│投資金額 │損失金額 │客戶申請│裝機確認│裝機確│
│ │ │人 │ │ │(元) ├──────┤外接資訊│日期 │認公司│
│ │ │ │ │ │ │手續費 │日期 │ │ │
├──┼───┼───┼───┼────┼─────┼──────┼────┼────┼───┤
│1 │石錦萃│張大華│吳姿宜│91.11.18│850,010 │193,376 │92.2.7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3.08.17│ │ │92.5.1 │92.1.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77,478.22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2 │康國華│張大華│吳姿宜│91.11.25│150,000 │65,779 │92.2.7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1.11.28│ │ │92.5.1 │92.1.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43,835.2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3 │高毓脩│張大華│吳姿宜│91.11.13│1,850,000 │1,208,985 │92.2.7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3.12.31│ │ │92.4.7 │92.4.1 │ │
│ │ │ │ │ │ │ ├────┼────┤ │
│ │ │ │ │ │ │ │92.5.1 │92.4.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1,105,030.37│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4 │黃銀成│張大華│吳姿宜│91.12.04│150,130 │53,731 │92.4.7 │92.4.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1.12.12│ │ │92.5.1 │92.4.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58,617.3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5 │朱秀玲│張大華│吳姿宜│91.12.04│300,000 │96,157 │92.2.7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1.28│ │ │92.5.1 │92.1.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209,058.05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6 │徐昭勝│張大華│吳姿宜│91.11.29│150,000 │43,850 │92.2.7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2.10│ │ │92.2.7 │92.1.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92,120.18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7 │李圓玉│張大華│吳姿宜│91.11.27│150,000 │72,190 │92.5.1 │92.5.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12.10│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41,421.8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8 │陳壽美│張大華│吳姿宜│91.11.25│230,000 │74,450 │92.5.1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8.14│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125,675.72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9 │練明威│張大華│吳姿宜│92.04.22│300,000 │61,515 │92.4.1 │92.4.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4.25│ │ │92.5.1 │92.4.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54,863.55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0 │林正鏜│張大華│吳姿宜│92.06.30│200,000 │141,621 │92.5.1 │92.5.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3.04.23│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108,271.53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11 │林趙翠│張大華│吳姿宜│92.05.12│150,000 │71,714 │92.5.1 │92.5.1 │摩根資│
│ │釵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8│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27,736.25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12 │古盛霖│張大華│吳姿宜│92.05.19│150,000 │93,467 │92.5.1 │92.4.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5.28│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60,725 │92.9.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13 │陳壯華│張大華│吳姿宜│92.05.13│150,000 │42,335 │92.5.1 │92.5.1 │摩根資│
│ │(起訴│ │ │ 至 │ │ ├────┼────┤訊公司│
│ │書誤載│ │ │92.05.16│ │ │92.6.1 │92.6.1 │ │
│ │為陳狀│ │ │ │ │ ├────┼────┤ │
│ │華)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21,849.8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4 │陳炯郎│張大華│吳姿宜│92.06.13│150,000 │53,023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06.23│ │60,511.15 │ │ │ │
├──┼───┼───┼───┼────┼─────┼──────┼────┼────┼───┤
│15 │陳文彬│張大華│吳姿宜│92.06.11│150,000 │79,323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7.01│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84,744.45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6 │游婉瑄│張大華│吳姿宜│92.06.03│150,000 │98,439 │92.6.1 │92.7.1 │摩根資│
│ │(原名│ │ │ 至 │ │ ├────┼────┤訊公司│
│ │游淑敏│ │ │92.10.29│ │ │92.7.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9.1 │ │
│ │ │ │ │ │ ├──────┼────┼────┤ │
│ │ │ │ │ │ │63,092.4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17 │張必松│張大華│吳姿宜│92.09.03│150,000 │131,026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10.07│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35,204.35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8 │陳紫羚│張大華│吳姿宜│92.05.19│150,000 │72,866 │92.5.1 │92.5.1 │摩根資│
│ │(原名│ │ │ 至 │ │ ├────┼────┤訊公司│
│ │陳慧敏│ │ │92.05.26│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36,426.25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9 │張燕輝│張大華│吳姿宜│92.09.09│150,000 │124,348 │92.7.1 │92.7.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12.11│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61,947.4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0 │藍國賓│張大華│吳姿宜│92.05.26│195,000 │88,913 │92.6.1 │92.6.1 │摩根資│
│ │(起訴│ │ │ 至 │ │ ├────┼────┤訊公司│
│ │書誤載│ │ │93.11.29│ │ │92.8.1 │92.8.1 │ │
│ │為藍國│ │ │ │ ├──────┼────┼────┤ │
│ │寶) │ │ │ │ │84,665.5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1 │江俊樺│張大華│吳姿宜│92.05.19│300,000 │155,803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5.26│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75,281.85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2 │曾士家│張大華│吳姿宜│92.06.02│150,000 │102,641 │92.7.1 │92.7.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6│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63,092.4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3 │呂敏智│張大華│吳姿宜│92.06.02│150,000 │70,757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3│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43,671.6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4 │邱玉英│張大華│吳姿宜│92.06.03│150,000 │102,601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10.29│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63,092.4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5 │王張富│張大華│吳姿宜│92.06.11│150,000 │49,626 │92.6.1 │92.6.1 │摩根資│
│ │麗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25│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65,368.1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6 │鄭有成│張大華│吳姿宜│92.06.26│150,000 │98,001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7.08│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81,985.75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7 │吳淑媛│張大華│吳姿宜│92.06.05│300,000 │201,867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1│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140,737.8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8 │王派軒│張大華│吳姿宜│92.05.22│150,000 │45,791 │92.5.1 │92.5.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5.26│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19,428.85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9 │徐俊雄│張大華│吳姿宜│92.05.22│150,000 │66,373 │92.5.1 │92.4.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5.28│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43,727.6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30 │王崇安│張大華│吳姿宜│92.05.27│300,000 │216,407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6│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143,165.4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31 │李茂雄│張大華│吳姿宜│92.05.23│150,000 │95,526 │92.5.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02│ │ │92.6.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8.1 │ │
│ │ │ │ │ │ ├──────┼────┼────┤ │
│ │ │ │ │ │ │89,908.7 │92.8.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32 │彭國堅│張大華│吳姿宜│92.05.30│450,000 │267,149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3.12.13│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111,011.9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33 │吳淑燕│張大華│吳姿宜│92.05.30│150,000 │103,670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7│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63,092.4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34 │游雲蘭│張大華│吳姿宜│92.06.11│150,000 │67,533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30│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70,208.25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35 │黃淑惠│張大華│吳姿宜│92.06.20│150,000 │87,335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7.08│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79,581.25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36 │楊洺正│張大華│吳姿宜│92.06.17│150,000 │94,761 │92.6.1 │92.6.1 │摩根資│
│ │(原名│ │ │ 至 │ │ ├────┼────┤訊公司│
│ │楊志龍│ │ │92.07.08│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96,833.1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37 │蔡秋桂│張大華│吳姿宜│92.06.17│300,000 │206,613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8.22│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171,863.48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38 │陳屏 │張大華│吳姿宜│92.07.08│300,000 │198,408 │92.7.5 │92.7.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07.16│ │175,607.6 │ │ │ │
├──┼───┼───┼───┼────┼─────┼──────┼────┼────┼───┤
│39 │蘇素峰│張大華│吳姿宜│92.08.12│150,000 │104,567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22│ │40,868.1 │92.11.1 │92.11.1 │ │
├──┼───┼───┼───┼────┼─────┼──────┼────┼────┼───┤
│40 │邱鈺琇│張大華│吳姿宜│92.08.01│150,000 │102,630 │92.10.1 │92.10.1 │摩根資│
│ │(原名│ │ │ 至 │ │ ├────┼────┤訊公司│
│ │邱秀春│ │ │92.08.22│ ├──────┤92.11.1 │92.11.1 │ │
│ │) │ │ │ │ │72,203.95 │ │ │ │
├──┼───┼───┼───┼────┼─────┼──────┼────┼────┼───┤
│41 │吳林杰│張大華│吳姿宜│92.07.17│150,000 │86,601 │92.10.1 │92.10.1 │摩根資│
│ │(以吳│ │ │ 至 │ │ │ │ │訊公司│
│ │林河名│ │ │92.08.15│ ├──────┤ │ │ │
│ │義開戶│ │ │ │ │57,788.15 │ │ │ │
│ │) │ │ │ │ │ │ │ │ │
├──┼───┼───┼───┼────┼─────┼──────┼────┼────┼───┤
│42 │林裕豐│張大華│吳姿宜│92.08.01│300,000 │216,120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19│ │117,979.2 │92.11.1 │92.11.1 │ │
├──┼───┼───┼───┼────┼─────┼──────┼────┼────┼───┤
│43 │張永隆│張大華│吳姿宜│92.07.17│300,000 │206,973.2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21│ │132,371.4 │92.11.1 │92.11.1 │ │
├──┼───┼───┼───┼────┼─────┼──────┼────┼────┼───┤
│44 │賴美玉│張大華│吳姿宜│92.07.23│150,000 │96,802 │92.10.1 │92.10.1 │摩根資│
│ │(以陳│ │ │ 至 │ │ ├────┼────┤訊公司│
│ │來鴻名│ │ │92.09.12│ ├──────┤92.11.1 │92.11.1 │ │
│ │義開戶│ │ │ │ │72,203.95 │ │ │ │
│ │) │ │ │ │ │ │ │ │ │
├──┼───┼───┼───┼────┼─────┼──────┼────┼────┼───┤
│45 │鐘政綱│張大華│吳姿宜│92.07.28│150,000 │86,601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15│ │57,788.15 │92.11.1 │92.11.1 │ │
├──┼───┼───┼───┼────┼─────┼──────┼────┼────┼───┤
│46 │黃世宗│張大華│吳姿宜│92.08.04│150,000 │100,740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15│ │19,254.9 │92.11.1 │92.11.1 │ │
├──┼───┼───┼───┼────┼─────┼──────┼────┼────┼───┤
│47 │楊枝福│張大華│吳姿宜│92.07.31│150,000 │53,275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14│ │45,751.65 │92.11.1 │92.11.1 │ │
├──┼───┼───┼───┼────┼─────┼──────┼────┼────┼───┤
│48 │李吉村│張大華│吳姿宜│92.08.26│150,000 │128,523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10.14│ │44,820.8 │92.11.1 │92.11.1 │ │
├──┼───┼───┼───┼────┼─────┼──────┼────┼────┼───┤
│49 │洪明陽│張大華│吳姿宜│92.07.30│150,000 │99,568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21│ │72,203.95 │92.11.1 │92.11.1 │ │
├──┼───┼───┼───┼────┼─────┼──────┼────┼────┼───┤
│50 │吳英偉│張大華│吳姿宜│92.08.11│150,000 │123,321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28│ │32,454.9 │92.11.1 │92.11.1 │ │
├──┼───┼───┼───┼────┼─────┼──────┼────┼────┼───┤
│51 │胡光庭│張大華│吳姿宜│92.09.23│150,000 │59,808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10.01│ │37,832.2 │92.11.1 │92.11.1 │ │
├──┼───┼───┼───┼────┼─────┼──────┼────┼────┼───┤
│52 │葉展龍│張大華│吳姿宜│92.09.19│500,000 │482,518 │92.10.1 │92.10.1 │摩根資│
│ │(起訴│ │ │ 至 │ │ ├────┼────┤訊公司│
│ │書誤載│ │ │93.07.19│ ├──────┤92.11.1 │92.11.1 │ │
│ │為蔡展│ │ │ │ │100,530.8 │ │ │ │
│ │龍) │ │ │ │ │ │ │ │ │
├──┼───┼───┼───┼────┼─────┼──────┼────┼────┼───┤
│53 │林本源│張大華│吳姿宜│92.09.19│450,000 │319,031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3.06.07│ │241,164.18 │92.11.1 │92.11.1 │ │
├──┼───┼───┼───┼────┼─────┼──────┼────┼────┼───┤
│54 │林炳樹│張大華│吳姿宜│92.09.24│150,000 │78,424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10.01│ │63,837.2 │ │ │ │
├──┼───┼───┼───┼────┼─────┼──────┼────┼────┼───┤
│55 │黃志信│張大華│吳姿宜│92.10.01│300,000 │183,713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10.16│ │132,386.8 │ │ │ │
├──┼───┼───┼───┼────┼─────┼──────┼────┼────┼───┤
│56 │黃俊銘│張大華│吳姿宜│92.09.30│150,000 │60,337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10.15│ │54,336.8 │ │ │ │
├──┼───┼───┼───┼────┼─────┼──────┼────┼────┼───┤
│57 │黃文鑫│張大華│吳姿宜│92.10.16│150,000 │27,460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11.03│ │18,000 │ │ │ │
├──┼───┼───┼───┼────┼─────┼──────┼────┼────┼───┤
│58 │林玉悅│張大華│吳姿宜│92.10.03│100,000 │57,620 │93.3.1 │無 │不詳 │
│ │(以陳│ │ │ 至 │ │ ├────┤ │ │
│ │潔瑩名│ │ │92.10.17│ ├──────┤93.4.1 │ │ │
│ │義開戶│ │ │ │ │40,211.5 │ │ │ │
│ │) │ │ │ │ │ │ │ │ │
├──┼───┼───┼───┼────┼─────┼──────┼────┼────┼───┤
│59 │黃寶珍│張大華│吳姿宜│92.10.08│150,000 │50,168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0.15│ │54,329.8 │93.4.1 │ │ │
├──┼───┼───┼───┼────┼─────┼──────┼────┼────┼───┤
│60 │李春慧│張大華│吳姿宜│92.10.06│330,000 │無損失(增加│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93,432) ├────┤ │ │
│ │ │ │ │93.03.04│ ├──────┤93.4.1 │ │ │
│ │ │ │ │ │ │91,955.1 │ │ │ │
├──┼───┼───┼───┼────┼─────┼──────┼────┼────┼───┤
│61 │施建文│張大華│吳姿宜│92.10.22│150,000 │108,74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9│ │66,560.2 │93.4.1 │ │ │
├──┼───┼───┼───┼────┼─────┼──────┼────┼────┼───┤
│62 │徐歷柔│張大華│吳姿宜│92.10.27│300,000 │159,520 │無申請日│無 │不詳 │
│ │ │ │ │ 至 │ │ │期 │ │ │
│ │ │ │ │92.11.13│ ├──────┼────┤ │ │
│ │ │ │ │ │ │140,471.1 │93.4.1 │ │ │
├──┼───┼───┼───┼────┼─────┼──────┼────┼────┼───┤
│63 │陳惠子│張大華│吳姿宜│92.10.17│150,000 │154,73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3.18│ │30,940,05 │93.4.1 │ │ │
├──┼───┼───┼───┼────┼─────┼──────┼────┼────┼───┤
│64 │林聖傑│張大華│吳姿宜│92.10.17│150,000 │91,491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0.27│ │57,102.15 │93.4.1 │ │ │
├──┼───┼───┼───┼────┼─────┼──────┼────┼────┼───┤
│65 │曾淑鳳│張大華│吳姿宜│92.10.16│150,000 │88,052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0.23│ │54,723.55 │93.4.1 │ │ │
├──┼───┼───┼───┼────┼─────┼──────┼────┼────┼───┤
│66 │許正博│張大華│吳姿宜│92.10.16│150,000 │79,574.2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0.23│ │45,204.95 │93.4.1 │ │ │
├──┼───┼───┼───┼────┼─────┼──────┼────┼────┼───┤
│67 │許正隆│張大華│吳姿宜│92.10.16│150,000 │79,548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0.23│ │45,204.95 │93.4.1 │ │ │
├──┼───┼───┼───┼────┼─────┼──────┼────┼────┼───┤
│68 │游廖金│張大華│吳姿宜│92.10.16│150,000 │47,890 │93.3.1 │無 │不詳 │
│ │定 │ │ │ 至 │ ├──────┼────┤ │ │
│ │ │ │ │92.10.23│ │35,695.1 │93.4.1 │ │ │
├──┼───┼───┼───┼────┼─────┼──────┼────┼────┼───┤
│69 │潘玲娜│張大華│吳姿宜│92.10.30│150,000 │9,121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07│ │38,098.9 │93.4.1 │ │ │
├──┼───┼───┼───┼────┼─────┼──────┼────┼────┼───┤
│70 │陳宥菘│張大華│吳姿宜│92.10.21│300,000 │178,435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03│ │127,585.7 │93.4.1 │ │ │
├──┼───┼───┼───┼────┼─────┼──────┼────┼────┼───┤
│71 │姚文鋒│張大華│吳姿宜│92.10.22│150,000 │108,74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1.16│ │66,560.2 │93.4.1 │ │ │
├──┼───┼───┼───┼────┼─────┼──────┼────┼────┼───┤
│72 │張銘信│張大華│吳姿宜│92.10.22│150,000 │108,74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1.07│ │66,560.2 │93.4.1 │ │ │
├──┼───┼───┼───┼────┼─────┼──────┼────┼────┼───┤
│73 │呂秀霞│張大華│吳姿宜│92.10.22│300,000 │130,212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1.07│ │95,386.1 │93.4.1 │ │ │
├──┼───┼───┼───┼────┼─────┼──────┼────┼────┼───┤
│74 │陳琇瑩│張大華│吳姿宜│92.10.23│150,000 │108,74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07│ │66,560.2 │93.4.1 │ │ │
├──┼───┼───┼───┼────┼─────┼──────┼────┼────┼───┤
│75 │黃緯豐│張大華│吳姿宜│92.11.07│150,000 │63,97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3│ │21,410.9 │93.4.1 │ │ │
├──┼───┼───┼───┼────┼─────┼──────┼────┼────┼───┤
│76 │蔡孟達│張大華│吳姿宜│92.10.24│150,000 │76,18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07│ │69,048 │93.4.1 │ │ │
├──┼───┼───┼───┼────┼─────┼──────┼────┼────┼───┤
│77 │曾昭斌│張大華│吳姿宜│92.10.27│300,000 │161,56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8│ │147,613.2 │93.4.1 │ │ │
├──┼───┼───┼───┼────┼─────┼──────┼────┼────┼───┤
│78 │林俊岱│張大華│吳姿宜│92.10.24│150,000 │92,47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03│ │42,768.6 │93.4.1 │ │ │
├──┼───┼───┼───┼────┼─────┼──────┼────┼────┼───┤
│79 │羅坤瑋│張大華│吳姿宜│92.11.05│380,000 │374,551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6.14│ │49,976.5 │93.4.1 │ │ │
├──┼───┼───┼───┼────┼─────┼──────┼────┼────┼───┤
│80 │林鈞羚│張大華│吳姿宜│92.10.28│150,000 │62,899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0│ │54,759.6 │93.4.1 │ │ │
├──┼───┼───┼───┼────┼─────┼──────┼────┼────┼───┤
│81 │陳主恩│張大華│吳姿宜│92.11.03│150,000 │99,04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7│ │49,976.5 │93.4.1 │ │ │
├──┼───┼───┼───┼────┼─────┼──────┼────┼────┼───┤
│82 │羅秀鳳│張大華│吳姿宜│92.11.07│150,000 │79,34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3│ │40,458.6 │93.4.1 │ │ │
├──┼───┼───┼───┼────┼─────┼──────┼────┼────┼───┤
│83 │黎獻民│張大華│吳姿宜│92.11.03│150,000 │99,37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7│ │49,976.5 │93.4.1 │ │ │
├──┼───┼───┼───┼────┼─────┼──────┼────┼────┼───┤
│84 │簡長順│張大華│吳姿宜│92.11.05│150,000 │99,25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5.13│ │49,976.5 │93.4.1 │ │ │
├──┼───┼───┼───┼────┼─────┼──────┼────┼────┼───┤
│85 │彭蘭英│張大華│吳姿宜│92.11.05│150,000 │74,93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3│ │38,077.2 │93.4.1 │ │ │
├──┼───┼───┼───┼────┼─────┼──────┼────┼────┼───┤
│86 │齊健元│張大華│吳姿宜│92.11.05│150,000 │74,540.04 │93.3.1 │無 │不詳 │
│ │(更名│ │ │ 至 │ │ ├────┤ │ │
│ │為亓健│ │ │92.11.12│ ├──────┤93.4.1 │ │ │
│ │源) │ │ │ │ │38,077.2 │ │ │ │
├──┼───┼───┼───┼────┼─────┼──────┼────┼────┼───┤
│87 │曾秋雲│張大華│吳姿宜│92.11.05│300,000 │183,208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3│ │49,976.5 │93.4.1 │ │ │
├──┼───┼───┼───┼────┼─────┼──────┼────┼────┼───┤
│88 │林詩淵│張大華│吳姿宜│92.11.05│150,000 │98,98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1.15│ │92,962.75 │93.4.1 │ │ │
├──┼───┼───┼───┼────┼─────┼──────┼────┼────┼───┤
│89 │涂登才│張大華│吳姿宜│92.11.12│150,000 │86,862.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2.08│ │ │93.4.1 │ │ │
├──┼───┼───┼───┼────┼─────┼──────┼────┼────┼───┤
│90 │蔡國強│張大華│吳姿宜│92.11.14│150,000 │65,173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2.04│ │54,993.05 │93.4.1 │ │ │
├──┼───┼───┼───┼────┼─────┼──────┼────┼────┼───┤
│91 │林文峰│張大華│吳姿宜│92.11.11│150,000 │51,69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2.01│ │47,632.2 │93.4.1 │ │ │
├──┼───┼───┼───┼────┼─────┼──────┼────┼────┼───┤
│92 │范得福│張大華│吳姿宜│92.11.12│150,000 │84,81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27│ │78,613.85 │93.4.1 │ │ │
├──┼───┼───┼───┼────┼─────┼──────┼────┼────┼───┤
│93 │陳能森│張大華│吳姿宜│92.11.11│150,000 │83,47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28│ │81,032.35 │93.4.1 │ │ │
├──┼───┼───┼───┼────┼─────┼──────┼────┼────┼───┤
│94 │劉玲君│張大華│吳姿宜│92.11.12│150,000 │75,939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2.09│ │66,685.15 │93.4.1 │ │ │
├──┼───┼───┼───┼────┼─────┼──────┼────┼────┼───┤
│95 │蔡淑月│張大華│吳姿宜│92.11.13│150,000 │87,879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3.01.13│ ├──────┤93.3.1 │ │ │
│ │ │ │ │ │ │92,962.8 ├────┤ │ │
│ │ │ │ │ │ │ │93.4.1 │ │ │
├──┼───┼───┼───┼────┼─────┼──────┼────┼────┼───┤
│96 │吳瑞甡│張大華│吳姿宜│92.11.12│400,000 │129,909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3.12.16│ ├──────┤93.3.1 │ │ │
│ │ │ │ │ │ │192,424.15 ├────┤ │ │
│ │ │ │ │ │ │ │93.4.1 │ │ │
├──┼───┼───┼───┼────┼─────┼──────┼────┼────┼───┤
│97 │江文美│張大華│吳姿宜│92.11.13│150,000 │53,731 │93.3.1 │無 │ │
│ │ │ │ │ 至 │ ├──────┼────┤ │ │
│ │ │ │ │92.11.20│ │52,392.2 │93.4.1 │ │ │
├──┼───┼───┼───┼────┼─────┼──────┼────┼────┼───┤
│98 │陳威銘│張大華│吳姿宜│92.11.18│150,000 │65,149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12.19│ │59,761.1 │ │ │ │
├──┼───┼───┼───┼────┼─────┼──────┼────┼────┼───┤
│99 │楊崑宗│張大華│吳姿宜│92.06.12│150,000 │80,014 │92.7.1 │92.7.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7.01│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84,744.45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00 │郭煌生│洪啟坤│吳姿宜│92.11.25│150,000 │36,991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3.01.27│ │47,723.2 │ │ │ │
├──┼───┼───┼───┼────┼─────┼──────┼────┼────┼───┤
│101 │魏百慶│張大華│吳姿宜│92.11.21│300,000 │137,160 │92.11.1 │92.11.1 │摩根資│
│ │(以魏│ │ │ 至 │ │ │ │ │訊公司│
│ │安敏名│ │ │93.02.13│ ├──────┤ │ │ │
│ │義開戶│ │ │ │ │141,096.5 │ │ │ │
│ │) │ │ │ │ │ │ │ │ │
├──┼───┼───┼───┼────┼─────┼──────┼────┼────┼───┤
│102 │楊俊飛│洪啟坤│吳姿宜│92.12.01│150,000 │45,950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3.01.30│ │ │92.11.1 │92.11.1 │ │
│ │ │ │ │ │ │ ├────┼────┼───┤
│ │ │ │ │ │ ├──────┤93.1 │93.1 │金兆豐│
│ │ │ │ │ │ │44,519.65 ├────┼────┤公司 │
│ │ │ │ │ │ │ │93.1.2 │93.2 │ │
│ │ │ │ │ │ │ ├────┤ │ │
│ │ │ │ │ │ │ │93.2.2 │ │ │
├──┼───┼───┼───┼────┼─────┼──────┼────┼────┼───┤
│103 │劉彥君│洪啟坤│吳姿宜│92.11.27│150,000 │85,925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 │訊公司│
│ │ │ │ │93.02.11│ ├──────┼────┼────┼───┤
│ │ │ │ │ │ │87,344.6 │93.1.2 │93.1 │金兆豐│
│ │ │ │ │ │ │ │ │ │公司 │
├──┼───┼───┼───┼────┼─────┼──────┼────┼────┼───┤
│104 │林智美│洪啟坤│吳姿宜│92.11.28│150,000 │94,649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 │訊公司│
│ │ │ │ │93.03.31│ ├──────┼────┼────┼───┤
│ │ │ │ │ │ │82,778.85 │93.1.2 │93.1 │金兆豐│
│ │ │ │ │ │ │ ├────┼────┤公司 │
│ │ │ │ │ │ │ │93.2.2 │93.2 │ │
├──┼───┼───┼───┼────┼─────┼──────┼────┼────┼───┤
│105 │葉聖儒│洪啟坤│吳姿宜│93.02.04│150,000 │148,108 │93.2.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4│ │ │93.2 │93.3 │ │
│ │ │ │ │ │ ├──────┼────┤ │ │
│ │ │ │ │ │ │87,802.45 │93.3.1 │ │ │
│ │ │ │ │ │ │ ├────┤ │ │
│ │ │ │ │ │ │ │93.4.1 │ │ │
├──┼───┼───┼───┼────┼─────┼──────┼────┼────┼───┤
│106 │王永強│洪啟坤│吳姿宜│92.12.02│150,000 │113,116 │93.1 │93.1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26│ ├──────┤93.1.2 │93.2 │ │
│ │ │ │ │ │ │86,705.7 ├────┼────┤ │
│ │ │ │ │ │ │ │93.2.2 │93.3 │ │
├──┼───┼───┼───┼────┼─────┼──────┼────┼────┼───┤
│107 │劉煥樞│洪啟坤│吳姿宜│93.02.13│462,000 │236,909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10.12│ │52,202.55 │93.2.2 │93.3 │ │
├──┼───┼───┼───┼────┼─────┼──────┼────┼────┼───┤
│108 │陳繐鑛│洪啟坤│吳姿宜│93.01.30│150,000 │19,276 │93.2 │93.2 │金兆豐│
│ │(起訴│ │ │ 至 │ │ ├────┤ │公司 │
│ │書誤載│ │ │93.02.09│ ├──────┤93.2.2 │ │ │
│ │為陳繐│ │ │ │ │37,249.8 │ │ │ │
│ │廣) │ │ │ │ │ │ │ │ │
├──┼───┼───┼───┼────┼─────┼──────┼────┼────┼───┤
│109 │陳宗祐│洪啟坤│吳姿宜│92.12.02│150,000 │99,409 │93.2.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2.26│ │60,796.52 │ │ │ │
├──┼───┼───┼───┼────┼─────┼──────┼────┼────┼───┤
│110 │王金柱│洪啟坤│吳姿宜│93.01.30│300,000 │134,182 │93.2 │無 │ │
│ │ │ │ │ 至 │ ├──────┤ │ │ │
│ │ │ │ │93.02.16│ │102,262.3 │ │ │ │
├──┼───┼───┼───┼────┼─────┼──────┼────┼────┼───┤
│111 │黃奎首│洪啟坤│吳姿宜│92.12.01│150,000 │43,752 │93.1 │93.1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2.02│ │ │93.1.2 │93.2 │ │
│ │ │ │ │ │ ├──────┼────┤ │ │
│ │ │ │ │ │ │53,834.9 │93.2.2 │ │ │
│ │ │ │ │ │ │ ├────┤ │ │
│ │ │ │ │ │ │ │93.2.2 │ │ │
├──┼───┼───┼───┼────┼─────┼──────┼────┼────┼───┤
│112 │曹榮堯│洪啟坤│吳姿宜│92.12.02│150,000 │99,139 │93.1.2 │93.1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2.16│ │ │93.1 │93.1 │ │
│ │ │ │ │ │ ├──────┼────┤ │ │
│ │ │ │ │ │ │77,105.7 │93.2 │ │ │
│ │ │ │ │ │ │ ├────┤ │ │
│ │ │ │ │ │ │ │93.2.2 │ │ │
├──┼───┼───┼───┼────┼─────┼──────┼────┼────┼───┤
│113 │明瑞華│洪啟坤│吳姿宜│92.12.17│150,000 │112,365 │93.1.2 │93.1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01│ │ │93.1 │93.2 │ │
│ │ │ │ │ │ │ ├────┼────┤ │
│ │ │ │ │ │ │ │93.2 │93.2 │ │
│ │ │ │ │ │ ├──────┼────┤ │ │
│ │ │ │ │ │ │84,085.15 │93.2.2 │ │ │
│ │ │ │ │ │ │ ├────┤ │ │
│ │ │ │ │ │ │ │93.2.2 │ │ │
├──┼───┼───┼───┼────┼─────┼──────┼────┼────┼───┤
│114 │林由美│洪啟坤│吳姿宜│93.01.28│150,000 │18,924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2.10│ │37,249.8 │93.2.2 │ │ │
├──┼───┼───┼───┼────┼─────┼──────┼────┼────┼───┤
│115 │洪宗賢│洪啟坤│吳姿宜│93.02.13│150,000 │23,987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2.24│ │37,202.55 │93.2.2 │93.3 │ │
├──┼───┼───┼───┼────┼─────┼──────┼────┼────┼───┤
│116 │陳健揚│洪啟坤│吳姿宜│93.02.24│150,000 │56,569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3.04│ │55,638.55 │93.2.2 │93.3 │ │
├──┼───┼───┼───┼────┼─────┼──────┼────┼────┼───┤
│117 │李麗蓉│洪啟坤│吳姿宜│93.02.19│150,000 │113,453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3.15│ │71,969.55 │93.2.2 │93.3 │ │
├──┼───┼───┼───┼────┼─────┼──────┼────┼────┼───┤
│118 │賴美蓉│楊順閔│吳姿宜│92.02.04│150,000 │47,276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2.27│ │72,110.15 │93.2.2 │93.3 │ │
├──┼───┼───┼───┼────┼─────┼──────┼────┼────┼───┤
│119 │賴東順│楊順閔│吳姿宜│93.02.10│200,000 │36,630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2.23│ │39,443.6 │93.2.2 │93.3 │ │
├──┼───┼───┼───┼────┼─────┼──────┼────┼────┼───┤
│120 │趙有玉│楊順閔│吳姿宜│93.02.26│150,000 │135,698 │93.3.1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16│ │22,697.7 │93.4.1 │ │ │
├──┼───┼───┼───┼────┼─────┼──────┼────┼────┼───┤
│121 │姜玉萍│楊順閔│吳姿宜│93.02.13│150,000 │23,647 │93.2.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2.23│ │30,169.3 │ │93.3 │ │
├──┼───┼───┼───┼────┼─────┼──────┼────┼────┼───┤
│122 │王金川│楊順閔│吳姿宜│93.02.27│150,000 │137,635 │無 │93.3 │金兆豐│
│ │(以李│ │ │ 至 │ │ │ │ │公司 │
│ │玉淑名│ │ │93.03.16│ ├──────┤ │ │ │
│ │義開戶│ │ │ │ │13,685.45 │ │ │ │
│ │) │ │ │ │ │ │ │ │ │
├──┼───┼───┼───┼────┼─────┼──────┼────┼────┼───┤
│123 │曾兆弘│楊順閔│吳姿宜│93.02.16│150,000 │133,442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3.12│ │80,851.95 │93.2.2 │93.3 │ │
├──┼───┼───┼───┼────┼─────┼──────┼────┼────┼───┤
│124 │傅國欽│楊順閔│吳姿宜│93.02.16│150,000 │129,856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3.16│ │71,970.6 │93.2.2 │93.3 │ │
├──┼───┼───┼───┼────┼─────┼──────┼────┼────┼───┤
│125 │余淑珍│楊順閔│吳姿宜│93.02.13│150,000 │74,351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3.08│ │76,513.95 │93.2.2 │93.3 │ │
├──┼───┼───┼───┼────┼─────┼──────┼────┼────┼───┤
│126 │洪暄娟│楊順閔│吳姿宜│93.02.25│600,000 │170,429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30│ │40,056.35 │ │93.4 │ │
├──┼───┼───┼───┼────┼─────┼──────┼────┼────┼───┤
│127 │黃榮順│楊順閔│吳姿宜│93.02.19│150,000 │37,955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2.27│ ├──────┤93.2.2 │93.3 │ │
│ │ │ │ │ │ │37,286.55 │ ├────┤ │
│ │ │ │ │ │ │ │ │93.3 │ │
├──┼───┼───┼───┼────┼─────┼──────┼────┼────┼───┤
│128 │陳茂太│楊順閔│吳姿宜│93.02.24│300,000 │299,075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3.31│ │27,714.5 │ │ │ │
├──┼───┼───┼───┼────┼─────┼──────┼────┼────┼───┤
│129 │黃國修│楊順閔│吳姿宜│93.02.23│300,000 │298,930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3.25│ │27,718 │ │ │ │
├──┼───┼───┼───┼────┼─────┼──────┼────┼────┼───┤
│130 │黃嘉琦│楊順閔│吳姿宜│93.02.27│150,000 │136,294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6.08│ │13,685.45 │ │ │ │
├──┼───┼───┼───┼────┼─────┼──────┼────┼────┼───┤
│131 │蔡顯思│楊順閔│吳姿宜│93.02.27│452,200 │452,111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31│ │41,067.9 │ │93.4 │ │
├──┼───┼───┼───┼────┼─────┼──────┼────┼────┼───┤
│132 │彭煥松│楊順閔│吳姿宜│93.03.04│300,000 │210,589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23│ │27,522.25 │ │93.4 │ │
├──┼───┼───┼───┼────┼─────┼──────┼────┼────┼───┤
│133 │葉元邦│楊順閔│吳姿宜│93.03.03│300,000 │276,630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3.16│ │27,042 │ │ │ │
├──┼───┼───┼───┼────┼─────┼──────┼────┼────┼───┤
│134 │蔡月香│楊順閔│吳姿宜│93.03.10│150,000 │101,774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3.22│ │8,215.4 │ │ │ │
├──┼───┼───┼───┼────┼─────┼──────┼────┼────┼───┤
│135 │陳麗茵│楊順閔│吳姿宜│93.03.08│300,000 │196,182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6│ ├──────┤ │93.4 │ │
│ │ │ │ │ │ │65,060.4 │ ├────┤ │
│ │ │ │ │ │ │ │ │93.4 │ │
├──┼───┼───┼───┼────┼─────┼──────┼────┼────┼───┤
│136 │許建益│楊順閔│吳姿宜│93.03.08│150,000 │101,915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3.16│ │4,338.35 │ │ │ │
├──┼───┼───┼───┼────┼─────┼──────┼────┼────┼───┤
│137 │徐瑞雄│楊順閔│吳姿宜│93.03.16│150,000 │66,531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19│ │37,304.4 │ │93.4 │ │
├──┼───┼───┼───┼────┼─────┼──────┼────┼────┼───┤
│138 │詹榮森│楊順閔│吳姿宜│93.03.16│300,000 │143,776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6│ │102,477.55 │ │93.4 │ │
├──┼───┼───┼───┼────┼─────┼──────┼────┼────┼───┤
│139 │游進村│楊順閔│吳姿宜│93.03.16│180,000 │179,651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8.19│ │74,274.45 │ │93.4 │ │
├──┼───┼───┼───┼────┼─────┼──────┼────┼────┼───┤
│140 │鍾年桔│楊順閔│吳姿宜│93.03.16│150,000 │64,575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4│ │34,975.85 │ │93.4 │ │
├──┼───┼───┼───┼────┼─────┼──────┼────┼────┼───┤
│141 │楊興華│楊順閔│吳姿宜│93.03.16│150,000 │61,025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2│ │36,570.48 │ │93.4 │ │
├──┼───┼───┼───┼────┼─────┼──────┼────┼────┼───┤
│142 │簡德淵│楊順閔│吳姿宜│93.03.19│150,000 │71,996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31│ │55,874.53 │ │93.4 │ │
├──┼───┼───┼───┼────┼─────┼──────┼────┼────┼───┤
│143 │傅嘉君│楊順閔│吳姿宜│93.03.18│300,000 │133,110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6│ │88,499.95 │ │93.4 │ │
├──┼───┼───┼───┼────┼─────┼──────┼────┼────┼───┤
│144 │蘇得穩│楊順閔│吳姿宜│93.03.25│150,000 │49,235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13│ │47,678 │ │93.4 │ │
├──┼───┼───┼───┼────┼─────┼──────┼────┼────┼───┤
│145 │許真珠│楊順閔│吳姿宜│93.03.22│150,000 │58,846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6│ │71,920.73 │ │93.4 │ │
├──┼───┼───┼───┼────┼─────┼──────┼────┼────┼───┤
│146 │鄭仁湘│楊順閔│吳姿宜│93.03.29│300,000 │80,760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08│ ├──────┤ │93.4 │ │
│ │ │ │ │ │ │77,783.2 │ ├────┤ │
│ │ │ │ │ │ │ │ │93.4 │ │
├──┼───┼───┼───┼────┼─────┼──────┼────┼────┼───┤
│147 │吳千青│楊順閔│吳姿宜│93.03.25│300,000 │147,598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16│ ├──────┤ │93.4 │ │
│ │ │ │ │ │ │141,234.2 │ ├────┤ │
│ │ │ │ │ │ │ │ │93.4 │ │
├──┼───┼───┼───┼────┼─────┼──────┼────┼────┼───┤
│148 │陳麗華│楊順閔│吳姿宜│93.03.26│150,000 │24,852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05│ │38,785.1 │ │93.4 │ │
├──┼───┼───┼───┼────┼─────┼──────┼────┼────┼───┤
│149 │郭昆明│楊順閔│吳姿宜│93.04.08│300,000 │129,648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26│ │146,814 │ │93.4 │ │
├──┼───┼───┼───┼────┼─────┼──────┼────┼────┼───┤
│150 │鄭秋蓮│楊順閔│吳姿宜│93.03.31│150,000 │63,950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12│ │43,815.1 │ │93.4 │ │
├──┼───┼───┼───┼────┼─────┼──────┼────┼────┼───┤
│151 │溫月娥│楊順閔│吳姿宜│93.03.30│150,000 │52,462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07│ │25,382.7 │ │93.4 │ │
├──┼───┼───┼───┼────┼─────┼──────┼────┼────┼───┤
│152 │徐春祥│楊順閔│吳姿宜│93.03.25│300,000 │103,824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02│ ├──────┤ │93.4 │ │
│ │ │ │ │ │ │104,179.6 │ ├────┤ │
│ │ │ │ │ │ │ │ │93.4 │ │
├──┼───┼───┼───┼────┼─────┼──────┼────┼────┼───┤
│153 │陳宗德│楊順閔│吳姿宜│93.04.01│600,000 │270,024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12│ │230,626.2 │ │93.4 │ │
├──┼───┼───┼───┼────┼─────┼──────┼────┼────┼───┤
│154 │陳秋雲│楊順閔│吳姿宜│93.04.01│150,000 │70,466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14│ │56,547.6 │ │93.4 │ │
├──┼───┼───┼───┼────┼─────┼──────┼────┼────┼───┤
│155 │黃珍民│楊順閔│吳姿宜│93.04.02│300,000 │141,519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8.26│ │141,275.1 │ │ │ │
├──┼───┼───┼───┼────┼─────┼──────┼────┼────┼───┤
│156 │彭新才│楊順閔│吳姿宜│93.04.07│150,000 │74,075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19│ │57,587.7 │ │ │ │
├──┼───┼───┼───┼────┼─────┼──────┼────┼────┼───┤
│157 │楊滿足│楊順閔│吳姿宜│93.04.06│300,000 │98,329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19│ │71,316.7 │ │ │ │
├──┼───┼───┼───┼────┼─────┼──────┼────┼────┼───┤
│158 │許文進│楊順閔│吳姿宜│93.04.07│300,000 │132,317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2│ │108,208.1 │ │ │ │
├──┼───┼───┼───┼────┼─────┼──────┼────┼────┼───┤
│159 │曾人啟│楊順閔│吳姿宜│93.04.07│300,000 │129,976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6│ │144,497.7 │ │ │ │
├──┼───┼───┼───┼────┼─────┼──────┼────┼────┼───┤
│160 │胡金鶴│楊順閔│吳姿宜│93.04.14│150,000 │34,976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7│ │43,864.8 │ │ │ │
├──┼───┼───┼───┼────┼─────┼──────┼────┼────┼───┤
│161 │黃裕棋│楊順閔│吳姿宜│93.04.14│150000 │34,976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6│ │43,864.8 │ │ │ │
├──┼───┼───┼───┼────┼─────┼──────┼────┼────┼───┤
│162 │張煒光│楊順閔│吳姿宜│93.04.14│150,000 │48,541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8│ │43,864.8 │ │ │ │
├──┼───┼───┼───┼────┼─────┼──────┼────┼────┼───┤
│163 │張秋香│楊順閔│吳姿宜│93.04.14│300,000 │140,367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7│ │89,972.4 │ │ │ │
├──┼───┼───┼───┼────┼─────┼──────┼────┼────┼───┤
│164 │李平貞│洪啟坤│吳姿宜│93.01.12│150,000 │39,419 │93.1.2 │93.1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1.30│ ├──────┤93.1 │93.2 │ │
│ │ │ │ │ │ │39,711 ├────┤ │ │
│ │ │ │ │ │ │ │93.2.2 │ │ │
├──┴───┴───┴───┴────┴─────┴──────┴────┴────┴───┤
│註: │
│1.被害人或開戶人姓名資料出處: │
│ 94偵9951卷㈠P73~288、94偵9951卷㈡P20~255、93偵391卷P7~122、94偵15849卷P153~348、94偵 │
│ 16457卷P166~168。 │
│2.受委任人、營業員欄資料出處: │
│ 94偵9951卷㈠P290~298中信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張大華客戶明細表、94偵15849卷P370~371中信期 │
│ 貨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洪啟坤客戶明細表、94偵15849卷P372~375中信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楊順閔客戶│
│ 明細表、本院卷㈡P243~264。 │
│3.裝機確認報價單、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欄資料出處: │
│ 本院卷裝機確認報價單2卷、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2卷、94偵9951卷㈠P365-366。 │
│4.交易日期、投資金額、損失金額欄資料出處:本院卷交易明細共22卷。 │
│5.投資人投資結餘之計算方式:投資金額±損失金額=投資人實際取回之款項。 │
├──────────────────────────────────────────────┤
│申請安裝看盤資訊軟體412份,實際安裝看盤資訊軟體375份,中信期貨公司分別支付摩根資訊公司、金兆│
│豐公司之資訊費用(包含維修交通費)分別為8,355,000元、4,336,000元。 │
└──────────────────────────────────────────────┘
㈡、未申裝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投資人部分:
┌──┬───┬───┬───┬────┬─────┬───────┐
│編號│姓 名│受委任│營業員│交易期間│投資金額(│損失金額(元)│
│ │ │人 │ │ │元) ├───────┤
│ │ │ │ │ │ │手續費(元) │
├──┼───┼───┼───┼────┼─────┼───────┤
│1 │林瓊仙│張大華│吳姿宜│91.12.27│150,000 │73,310 │
│ │ │ │ │ 至 │ ├───────┤
│ │ │ │ │92.02.20│ │74,862 │
├──┼───┼───┼───┼────┼─────┼───────┤
│2 │陳慶繽│張大華│吳姿宜│92.01.03│150,000 │90,574 │
│ │ │ │ │ 至 │ ├───────┤
│ │ │ │ │92.01.22│ │31,484.6 │
├──┼───┼───┼───┼────┼─────┼───────┤
│3 │高秀光│張大華│吳姿宜│92.05.07│150,000 │63,159 │
│ │ │ │ │ 至 │ ├───────┤
│ │ │ │ │92.05.20│ │26,710.43 │
├──┼───┼───┼───┼────┼─────┼───────┤
│4 │吳克龍│張大華│吳姿宜│92.05.12│300,000 │172,791 │
│ │ │ │ │ 至 │ ├───────┤
│ │ │ │ │92.05.20│ │60,725 │
├──┼───┼───┼───┼────┼─────┼───────┤
│5 │林偉志│張大華│吳姿宜│92.06.18│150,000 │89,481 │
│ │ │ │ │ 至 │ ├───────┤
│ │ │ │ │92.07.08│ │62,943.29 │
├──┼───┼───┼───┼────┼─────┼───────┤
│6 │康泰 │張大華│吳姿宜│92.06.23│150,000 │98,012 │
│ │ │ │ │ 至 │ ├───────┤
│ │ │ │ │92.07.08│ │72,320.85 │
├──┼───┼───┼───┼────┼─────┼───────┤
│7 │黎煥生│張大華│吳姿宜│92.06.23│150,000 │81,839 │
│ │ │ │ │ 至 │ ├───────┤
│ │ │ │ │92.07.08│ │79,581.25 │
├──┼───┼───┼───┼────┼─────┼───────┤
│8 │林政隆│張大華│吳姿宜│92.06.23│150,000 │12,427 │
│ │(起訴│ │ │ 至 │ │ │
│ │書誤載│ │ │92.07.03│ ├───────┤
│ │為林正│ │ │ │ │16,928.1 │
│ │隆) │ │ │ │ │ │
├──┼───┼───┼───┼────┼─────┼───────┤
│9 │呂鯤喜│張大華│吳姿宜│92.07.02│150,000 │89,741 │
│ │ │ │ │ 至 │ ├───────┤
│ │ │ │ │92.07.16│ │71,157.75 │
├──┼───┼───┼───┼────┼─────┼───────┤
│10 │何能文│張大華│吳姿宜│92.06.24│300,000 │70,909 │
│ │ │ │ │ 至 │ ├───────┤
│ │ │ │ │92.07.14│ │75,798.75 │
├──┼───┼───┼───┼────┼─────┼───────┤
│11 │廖恒悅│張大華│吳姿宜│92.06.24│750,000 │148,078 │
│ │(起訴│ │ │ 至 │ │ │
│ │書誤載│ │ │92.07.10│ ├───────┤
│ │為廖垣│ │ │ │ │113,693.35 │
│ │悅) │ │ │ │ │ │
├──┼───┼───┼───┼────┼─────┼───────┤
│12 │唐永艦│張大華│吳姿宜│92.06.25│150,000 │92,493 │
│ │ │ │ │ 至 │ ├───────┤
│ │ │ │ │92.07.17│ │72,157.75 │
├──┼───┼───┼───┼────┼─────┼───────┤
│13 │洪誌隆│張大華│吳姿宜│92.06.26│150,000 │115,840 │
│ │ │ │ │ 至 │ ├───────┤
│ │ │ │ │92.07.14│ │81,982.95 │
├──┼───┼───┼───┼────┼─────┼───────┤
│14 │涂修德│張大華│吳姿宜│92.07.11│300,000 │210,439 │
│ │ │ │ │ 至 │ ├───────┤
│ │ │ │ │92.08.25│ │129,990 │
├──┼───┼───┼───┼────┼─────┼───────┤
│15 │呂進發│張大華│吳姿宜│92.07.02│150,000 │89,741 │
│ │ │ │ │ 至 │ ├───────┤
│ │ │ │ │92.09.16│ │72,157.75 │
├──┼───┼───┼───┼────┼─────┼───────┤
│16 │馬煜基│張大華│吳姿宜│92.06.26│150,000 │117,207 │
│ │ │ │ │ 至 │ ├───────┤
│ │ │ │ │92.07.17│ │81,982.95 │
├──┼───┼───┼───┼────┼─────┼───────┤
│17 │張啟發│張大華│吳姿宜│92.07.01│150,000 │85,611 │
│ │ │ │ │ 至 │ ├───────┤
│ │ │ │ │92.07.18│ │72,157.75 │
├──┼───┼───┼───┼────┼─────┼───────┤
│18 │李麗卿│張大華│吳姿宜│92.07.03│150,000 │94,902 │
│ │ │ │ │ 至 │ ├───────┤
│ │ │ │ │92.07.31│ │72,157.75 │
├──┼───┼───┼───┼────┼─────┼───────┤
│19 │莊國欽│張大華│吳姿宜│92.07.11│300,000 │207,710 │
│ │ │ │ │ 至 │ ├───────┤
│ │ │ │ │92.08.22│ │132,395.2 │
├──┼───┼───┼───┼────┼─────┼───────┤
│20 │何玉郁│張大華│吳姿宜│92.08.01│120,000 │41,932 │
│ │ │ │ │ 至 │ ├───────┤
│ │ │ │ │92.08.14│ │38,531.85 │
├──┼───┼───┼───┼────┼─────┼───────┤
│21 │黃林美│張大華│吳姿宜│92.08.01│150,000 │96,545 │
│ │惠(以│ │ │ 至 │ │ │
│ │黃文玲│ │ │92.08.18│ ├───────┤
│ │名義開│ │ │ │ │57,786.75 │
│ │戶) │ │ │ │ │ │
├──┼───┼───┼───┼────┼─────┼───────┤
│21 │于麗敏│張大華│吳姿宜│92.08.28│150,000 │42,979 │
│ │(以葉│ │ │ 至 │ │ │
│ │定固名│ │ │92.09.03│ ├───────┤
│ │義開戶│ │ │ │ │14,326.2 │
│ │) │ │ │ │ │ │
├──┼───┼───┼───┼────┼─────┼───────┤
│23 │彭春祥│張大華│吳姿宜│92.08.19│150,000 │91,998 │
│ │ │ │ │ 至 │ ├───────┤
│ │ │ │ │92.08.26│ │4,813.2 │
├──┼───┼───┼───┼────┼─────┼───────┤
│24 │許慶芳│張大華│吳姿宜│92.08.04│150,000 │61,900 │
│ │ │ │ │ 至 │ ├───────┤
│ │ │ │ │92.08.13│ │ │
├──┼───┼───┼───┼────┼─────┼───────┤
│25 │劉鈺伶│張大華│吳姿宜│92.08.11│300,000 │232,978 │
│ │(起訴│ │ │ 至 │ │ │
│ │書誤載│ │ │92.08.22│ ├───────┤
│ │為鄭鈺│ │ │ │ │55,320.3 │
│ │伶) │ │ │ │ │ │
├──┼───┼───┼───┼────┼─────┼───────┤
│26 │陳金鐘│張大華│吳姿宜│92.08.11│150,000 │140,789 │
│ │ │ │ │ 至 │ ├───────┤
│ │ │ │ │92.09.15│ │31,254.9 │
├──┼───┼───┼───┼────┼─────┼───────┤
│27 │李明憲│張大華│吳姿宜│92.08.18│200,000 │93,325 │
│ │ │ │ │ 至 │ ├───────┤
│ │ │ │ │92.08.25│ │59,866.8 │
├──┼───┼───┼───┼────┼─────┼───────┤
│28 │葉慶隆│張大華│吳姿宜│92.08.18│150,000 │119,592 │
│ │ │ │ │ 至 │ ├───────┤
│ │ │ │ │92.08.29│ │67,109.3 │
├──┼───┼───┼───┼────┼─────┼───────┤
│29 │盧敏裕│張大華│吳姿宜│92.08.20│150,000 │48,200 │
│ │ │ │ │ 至 │ ├───────┤
│ │ │ │ │92.08.25│ │26,345.2 │
├──┼───┼───┼───┼────┼─────┼───────┤
│30 │莊福成│張大華│吳姿宜│92.08.25│450,000 │79,476 │
│ │ │ │ │ 至 │ ├───────┤
│ │ │ │ │92.09.10│ │40,590.9 │
├──┼───┼───┼───┼────┼─────┼───────┤
│31 │梁保興│張大華│吳姿宜│92.09.10│100,000 │38,515 │
│ │ │ │ │ 至 │ ├───────┤
│ │ │ │ │92.09.19│ │16,707.6 │
├──┼───┼───┼───┼────┼─────┼───────┤
│32 │朱俊樺│張大華│吳姿宜│92.08.29│150,000 │47,727 │
│ │ │ │ │ 至 │ ├───────┤
│ │ │ │ │92.09.04│ │19,098.8 │
├──┼───┼───┼───┼────┼─────┼───────┤
│33 │楊玉香│張大華│吳姿宜│92.09.01│150,000 │129,983 │
│ │ │ │ │ 至 │ ├───────┤
│ │ │ │ │92.10.13│ │49,578.3 │
├──┼───┼───┼───┼────┼─────┼───────┤
│34 │陳照美│張大華│吳姿宜│92.08.26│150,000 │24,225 │
│ │ │ │ │ 至 │ ├───────┤
│ │ │ │ │92.09.02│ │4,775.4 │
├──┼───┼───┼───┼────┼─────┼───────┤
│35 │林乾隆│張大華│吳姿宜│92.08.29│450,000 │357,436 │
│ │ │ │ │ 至 │ ├───────┤
│ │ │ │ │92.09.10│ │145,606.3 │
├──┼───┼───┼───┼────┼─────┼───────┤
│36 │張阿水│張大華│吳姿宜│92.09.24│150,000 │103,111 │
│ │ │ │ │ 至 │ ├───────┤
│ │ │ │ │92.10.20│ │68,569.2 │
├──┼───┼───┼───┼────┼─────┼───────┤
│37 │謝谷祈│張大華│吳姿宜│92.09.02│150,000 │91,393 │
│ │ │ │ │ 至 │ ├───────┤
│ │ │ │ │92.09.17│ │28,642.6 │
├──┼───┼───┼───┼────┼─────┼───────┤
│38 │張璟橒│張大華│吳姿宜│92.08.26│300,000 │86,290 │
│ │ │ │ │ 至 │ ├───────┤
│ │ │ │ │92.09.10│ │26,253.5 │
├──┼───┼───┼───┼────┼─────┼───────┤
│39 │楊十吉│張大華│吳姿宜│92.09.02│300,000 │67,197 │
│ │ │ │ │ 至 │ ├───────┤
│ │ │ │ │92.09.03│ │33,427.8 │
├──┼───┼───┼───┼────┼─────┼───────┤
│40 │陳美玲│張大華│吳姿宜│92.09.03│150,000 │89,690 │
│ │ │ │ │ 至 │ ├───────┤
│ │ │ │ │92.09.17│ │28,641.9 │
├──┼───┼───┼───┼────┼─────┼───────┤
│41 │楊碧蓮│張大華│吳姿宜│92.09.03│150,000 │65,141 │
│ │ │ │ │ 至 │ ├───────┤
│ │ │ │ │92.09.10│ │14,317.8 │
├──┼───┼───┼───┼────┼─────┼───────┤
│42 │游象海│張大華│吳姿宜│92.09.09│150,000 │66,841 │
│ │ │ │ │ 至 │ ├───────┤
│ │ │ │ │92.09.16│ │40,569.2 │
├──┼───┼───┼───┼────┼─────┼───────┤
│43 │詹炎好│張大華│吳姿宜│92.09.03│300,000 │161,587 │
│ │ │ │ │ 至 │ ├───────┤
│ │ │ │ │92.09.09│ │33,410.3 │
├──┼───┼───┼───┼────┼─────┼───────┤
│44 │蔡玲玲│張大華│吳姿宜│92.09.08│100,000 │56,429 │
│ │ │ │ │ 至 │ ├───────┤
│ │ │ │ │92.09.22│ │28,639.45 │
├──┼───┼───┼───┼────┼─────┼───────┤
│45 │陳正平│張大華│吳姿宜│92.09.08│150,000 │32,741 │
│ │ │ │ │ 至 │ ├───────┤
│ │ │ │ │92.09.12│ │23,857.4 │
├──┼───┼───┼───┼────┼─────┼───────┤
│46 │趙憶北│張大華│吳姿宜│92.11.24│150,000 │52,584 │
│ │ │ │ │ 至 │ ├───────┤
│ │ │ │ │92.12.02│ │47,814.2 │
├──┼───┼───┼───┼────┼─────┼───────┤
│47 │蔡連堯│張大華│吳姿宜│92.09.24│300,000 │186,106 │
│ │ │ │ │ 至 │ ├───────┤
│ │ │ │ │92.10.20│ │132,386.8 │
├──┼───┼───┼───┼────┼─────┼───────┤
│48 │洪杉明│張大華│吳姿宜│92.09.29│150,000 │84,763 │
│ │ │ │ │ 至 │ ├───────┤
│ │ │ │ │92.10.20│ │61,455.1 │
├──┼───┼───┼───┼────┼─────┼───────┤
│49 │賴丁美│張大華│吳姿宜│92.09.25│300,000 │50,377 │
│ │ │ │ │ 至 │ ├───────┤
│ │ │ │ │92.10.14│ │70,816.2 │
├──┼───┼───┼───┼────┼─────┼───────┤
│50 │孫玉霞│張大華│吳姿宜│92.09.30│300000 │110,165 │
│ │ │ │ │ 至 │ ├───────┤
│ │ │ │ │92.10.15│ │113,404.2 │
├──┼───┼───┼───┼────┼─────┼───────┤
│51 │林鳳美│張大華│吳姿宜│92.10.03│150,000 │58,981 │
│ │(以黃│ │ │ 至 │ │ │
│ │德茂名│ │ │92.10.15│ ├───────┤
│ │義開戶│ │ │ │ │51,963.8 │
│ │) │ │ │ │ │ │
├──┼───┼───┼───┼────┼─────┼───────┤
│52 │薛憶琴│張大華│吳姿宜│92.11.13│150,000 │54,413 │
│ │ │ │ │ 至 │ ├───────┤
│ │ │ │ │92.11.20│ │54,772.2 │
├──┼───┼───┼───┼────┼─────┼───────┤
│53 │高林玉│張大華│吳姿宜│92.11.17│150,000 │66,545 │
│ │村 │ │ │ 至 │ ├───────┤
│ │ │ │ │92.12.15│ │59,761.1 │
├──┼───┼───┼───┼────┼─────┼───────┤
│54 │廖梨伶│張大華│吳姿宜│92.07.01│1,100,000 │475,074 │
│ │ │ │ │ 至 │ ├───────┤
│ │ │ │ │93.07.28│ │215,982.95 │
├──┼───┼───┼───┼────┼─────┼───────┤
│55 │林明寬│張大華│吳姿宜│92.07.03│390,000 │211,929 │
│ │ │ │ │ 至 │ ├───────┤
│ │ │ │ │93.05.20│ │228,203.4 │
├──┼───┼───┼───┼────┼─────┼───────┤
│56 │張麗雪│張大華│吳姿宜│92.08.11│150,000 │141,083 │
│ │ │ │ │ 至 │ ├───────┤
│ │ │ │ │93.05.19│ │31,254.9 │
├──┼───┼───┼───┼────┼─────┼───────┤
│57 │郭靜芬│張大華│吳姿宜│92.08.27│150000 │39,566 │
│ │ │ │ │ 至 │ ├───────┤
│ │ │ │ │93.04.19│ │11,937.1 │
├──┼───┼───┼───┼────┼─────┼───────┤
│58 │周久隆│張大華│吳姿宜│92.09.15│150,000 │120,486 │
│ │ │ │ │ 至 │ ├───────┤
│ │ │ │ │93.04.01│ │59,534.5 │
├──┼───┼───┼───┼────┼─────┼───────┤
│59 │戴雅芬│楊順閔│吳姿宜│93.04.15│150,000 │37,652 │
│ │ │ │ │ 至 │ ├───────┤
│ │ │ │ │93.04.28│ │36,957.2 │
├──┴───┴───┴───┴────┴─────┴───────┤
│備註:同附表二之㈠之備註欄所載 │
└─────────────────────────────────┘
附表三:向中信期貨公司詐領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費用明細表
㈠、摩根資訊公司
┌──┬────┬─────┬────────┬─────┬─────┐
│編號│請領月份│發票號碼 │請領日期 │付款日期 │金額(元)│
├──┼────┼─────┼────────┼─────┼─────┤
│1 │91∕11 │ 00000000│91.12.06間之某日│91.12.16 │212,000 │
│ │ │ 00000000│ │ │ │
├──┼────┼─────┼────────┼─────┼─────┤
│2 │91∕12 │RW00000000│92.01.13前之某日│92.01.20 │184,000 │
├──┼────┼─────┼────────┼─────┼─────┤
│3 │92∕01 │RW00000000│92.02.14前之某日│92.02.20 │156,000 │
├──┼────┼─────┼────────┼─────┼─────┤
│4 │92∕04 │TU00000000│92.05.12前之某日│92.05.19 │70,000 │
├──┼────┼─────┼────────┼─────┼─────┤
│5 │92∕05 │TU00000000│92.06.10前之某日│92.06.16 │463,000 │
├──┼────┼─────┼────────┼─────┼─────┤
│6 │92∕06 │UU00000000│92.07.09前之某日│92.07.11 │1,000,000 │
├──┼────┼─────┼────────┼─────┼─────┤
│7 │92∕07 │不詳 │92.08.05前之某日│92.08.11 │1,000,000 │
├──┼────┼─────┼────────┼─────┼─────┤
│8 │92∕08 │VU00000000│92.09.04前之某日│92.09.04 │1,000,000 │
├──┼────┼─────┼────────┼─────┼─────┤
│9 │92∕09 │VU00000000│92.10.15前之某日│92.10.17 │1,000,000 │
├──┼────┼─────┼────────┼─────┼─────┤
│10 │92∕10 │WU00000000│92.11.07前之某日│92.11.10 │1,743,000 │
├──┼────┼─────┼────────┼─────┼─────┤
│11 │92∕11 │WU00000000│92.12.10前之某日│92.12.15 │1,527,000 │
├──┴────┴─────┴────────┴─────┴─────┤
│以摩根資訊公司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所詐得之資訊費用合計8,355,000元 │
└──────────────────────────────────┘
㈡、金兆豐公司
┌──┬────┬─────┬────────┬─────┬─────┐
│編號│請領月份│發票號碼 │請領日期 │付款日期 │金額(元)│
├──┼────┼─────┼────────┼─────┼─────┤
│1 │93∕01 │XU00000000│93.02.16前之某日│93.02.23 │430,000 │
├──┼────┼─────┼────────┼─────┼─────┤
│2 │93∕02 │YU00000000│93.03.12前之某日│93.03.16 │1,275,000 │
├──┼────┼─────┼────────┼─────┼─────┤
│3 │93∕03 │YU00000000│93.04.12前之某日│93.04.16 │1,319,000 │
├──┼────┼─────┼────────┼─────┼─────┤
│4 │93∕04 │ZU00000000│93.05.10前之某日│93.05.14 │1,312,000 │
├──┴────┴─────┴────────┴─────┴─────┤
│以金兆豐公司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所詐得之資訊費用合計4,336,000元 │
└──────────────────────────────────┘
附表四:摩根資訊公司92年度虛報薪資明細表
┌──┬────┬───────┬──────────────┐
│編號│姓名 │虛報金額(元)│備 註│
├──┼────┼───────┼──────────────┤
│1 │許貴美 │190,000 │被告張大華提供與被告洪啟坤 │
├──┼────┼───────┼──────────────┤
│2 │陳丁玉梅│300,000 │同上 │
├──┼────┼───────┼──────────────┤
│3 │丁奕理 │192,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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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聰癸 │300,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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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鄭士烟 │192,000 │被告洪啟坤向真實姓名不詳之成│
│ │ │ │年人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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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蓓町 │192,000 │同上;林蓓町原名林江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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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解義華 │192,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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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潘玉梅 │192,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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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何荊山 │192,000 │同上 │
├──┼────┼───────┼──────────────┤
│10 │許嘉展 │192,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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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郭仁鼎 │192,000 │同上 │
├──┼────┼───────┼──────────────┤
│12 │曾鈺城 │192,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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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謝美素 │192,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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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偽造之私文書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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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偽造之文件名稱 │偽造之內容 │偽造之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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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年1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1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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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2年2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2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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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2年3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3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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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2年4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4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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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2年5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5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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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2年6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6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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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2年7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7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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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2年8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8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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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2年9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9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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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2年10月份薪津表收據│謝美素領取92年10月份薪│「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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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2年11月份薪津表收據│謝美素領取92年11月份薪│「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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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2年12月份薪津表收據│謝美素領取92年12月份薪│「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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