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
如易
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2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
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583號(
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11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
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