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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犯公共危險罪 ,經本院新店簡易庭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 店交簡字第二六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二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已於九 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 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紹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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