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店交簡字第二三四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 八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 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核 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 第九條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 ,認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典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