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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 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犯過失傷害 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0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五八二號)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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