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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如附 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罪,悉均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 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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