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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正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文正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犯公共危險罪, 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一四九一號(偵查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四九一號),判 處罰金新臺幣四萬六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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