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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臺北市○○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6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店交簡第270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785號),判處有期 徒刑3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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