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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犯公共危險 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七五二號判決(偵查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0二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四萬六千元(聲請書誤載為四萬元) ,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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