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確定判決案號:本院96年度北交簡 字第976號),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2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976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22號),判處罰金新台幣5萬1千元 (聲請書誤載為5 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北交簡字 第976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