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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潘樹人)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1日犯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 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已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3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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