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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臺北縣中和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犯公 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一四九四號(偵查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一 號),判處罰金五萬三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聲請書誤 載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素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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