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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參仟伍佰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2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05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33號),判處罰金新台幣47,000元 ,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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