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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16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臺北縣新店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犯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店交簡字第三一 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七九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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