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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6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 一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 之記載,有誤寫情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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