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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減字第 8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12月26日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 96年度店交簡字第8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142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5,000元,已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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