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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訴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禮讓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 第一八七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逃逸犯罪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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