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
肇事逃逸部分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唐于智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