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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賭博等罪,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賭博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 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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