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台幣壹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2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
度簡字第1271號(
偵查案號: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字第586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已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