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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確定判決案號:本院96年度簡字第1618 號),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 年度簡字第161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2195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千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 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簡字 第1618號刑事判決正本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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