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確定判決案號:本院96年度簡字第1618
號),
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竊盜罪,減為
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
年度簡字第1618號(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2195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千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
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簡字
第1618號刑事判決
正本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