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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 4月14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 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7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793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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