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
詐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詐欺罪,減為
罰金新台幣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7日起至同年8月14日止犯
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67號(
偵查案號: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059號),判處罰金新台
幣1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