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
賭博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七一號簡易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六九號)判處罰金
新臺幣八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