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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 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 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 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 、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 第9條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經核如附表所示之判決結果,就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 執行刑部分,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 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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