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所載;應執行
有
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
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
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
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
、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
第9條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經核如附表所示之判決結果,就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應
執行刑部分,均符合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
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